騎電動代步車路口車禍!行人挨罰500元 撤罰關鍵曝光
雲林一名行人騎電動代步車行經路口發生交通事故,並挨罰500元,最終法官徹罰原處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雲林北港一名阿伯騎乘醫療用電動代步車時,與一名機車騎士發生交通事故,遭裁罰「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500元。阿伯家屬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後,認定阿伯行經行人穿越道,撤銷原處分。
據判決書記載,2024年12月間,一名行人阿伯以醫療用電動代步車(視同行人)行經雲林縣北港鄉一處產業道路時,在路口與一名騎士發生交通事故。警方到場處理後,於2025年5月認定阿伯有「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的違規行爲,裁罰500元。
阿伯家屬協助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阿伯行經道路時,一開始即行走於行人穿越道範圍內,且未脫離;而撞人的騎士已沿其行走軌跡行駛。家屬指出,僅依交通事故後行車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判決,舉證明顯不足,違反明確性原則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答辯指出,阿伯事故發生後向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申請鑑定,鑑定意見認爲阿伯騎乘的醫療電動代步車於閃光紅燈號誌交岔路口,穿越馬路時未行走於行人穿越道。阿伯後續向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申請覆議,覆議意見亦同,認爲原處分無誤。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勘驗阿伯提供的監視器影像、筆錄與畫面截圖後發現,畫面右側可見一輛電動代步車往左穿越馬路,雖畫面略模糊,但仍可看出電動代步車貼近枕木紋行人穿越道左側行進。
當電動代步車至道路中央的分向限制線位置時,對向車道有一輛機車行駛於外側車道,兩車發生碰撞,距離行人穿越道不足一輛小客車長度。法官認定,電動代步車原本位於枕木紋行人穿越道左側,至接近對向路口時略微偏左與機車碰撞,但不影響阿伯仍是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道路。最終,法官認定阿伯並未違規,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