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車自摔前車「肇逃」挨罰3000元 騎士逆轉免罰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騎士阿興(化名)前年12月間騎車行經高雄市某路口,後方另一名騎士A擦撞車尾摔倒,他沒有發現發生車禍,便騎車離開,事後竟收到一張3000元罰鍰的罰單。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認爲原處分認事用法有違誤,因此裁定撤銷。

▲後方騎士A自摔,阿興卻被警方認定肇事逃逸。(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興2024年12月騎車行經高雄市一處路口,因有「肇事致人受傷,未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的違規行爲,被警方制單舉發,事後收到一張3000元罰鍰的罰單。

阿興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自己並未與任何車輛發生碰撞,監視器畫面也無法證明他有肇事行爲,既然沒有肇事,也沒有發現發生車禍,自然沒有義務通報,況且依據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顯示,他根本沒有肇事因素,原處分顯然違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勘驗行車紀錄器影像、路口監視器,發現阿興的機車原本與騎士A相距甚遠,騎士A在加速前進的過程中沒有保持安全距離,不慎擦撞阿興的車尾,這才因爲重心不穩摔倒;此外,整個過程中阿興沒有任何遲疑、停頓等異狀,他是否知道發生車禍,顯然有疑

法官表示,本案尚無積極證據可以證明事故發生與阿興駕車失當有關,難以證明他的駕駛行爲與本案事故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最終,法官認定原處分認事用法尚有違誤,阿興請求撤銷爲有理由,於是裁定準許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