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線身障車格挨罰1200元 法官認1關鍵判撤罰

機車身心障礙停車格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郭姓騎士去年11月12日下午3時許,將機車停在新北市一處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遭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1200元。郭提告抗罰,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調查發現,機車僅後半車身「壓線」身障停車格,看起來像被人挪移,此情況在現今停車現況屢見不顯,因此判決撤罰,可上訴。

郭提告主張,他原本是停在身障停車格旁邊的一般機車停車格,卻遭不明人士挪動;此外,從採證照片上可發現,他的機車只有「壓線」在身障停車格,實際上並未佔用。

交裁所抗辯,郭自稱機車遭人移動,必須負舉證責任,卻未提供任何證據供調查,也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過失,依「在身障停車格違規停車」裁處1200元罰鍰,並無違誤。

法官勘驗照片發現,該身障停車格內已停放1輛身心障礙機車,而郭的機車只有後半部車身「壓線」身障停車格,車頭則是在一般停車格內,應可合理推論是被他人移動車身。

法官認爲,現今機車停車現況,有機車駕駛人挪動他人停放的機車,以增加己身機車停車空間,屢見不鮮,是一般人民的生活經驗,無法排除郭的機車遭人挪移位置,因此判決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