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O性侵未遂 二審仍判2年6月 理由出爐

高等法院開庭審理藝人NONO(本名陳宣裕)涉性侵案,NONO戴着口罩步入法庭前經過安檢門。(中時資料照片,鄧博仁攝)

藝人NONO(陳宣裕)遭控性侵、猥褻6名女子,被起訴7罪,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爲NONO民國100年在深夜將車停在河濱公園,犯強制性交未遂罪,陳提上訴否認犯罪無理由、檢方上訴指量刑過輕也無理由,仍判有期徒刑2年6月,其餘5女指控6罪均爲單一指述,無其他補強證據,犯罪嫌疑不足,判決無罪,可上訴。

NONO民國100年2月15日前某日,參與三立電視臺某節目錄制時,結識該節目演出人員,即於當晚9至10時節目錄制完畢後開車載她回家,陳宣裕駕車搭載她駛往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河堤停車場後,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違反她意願,利用其體型優勢壓制她,以此強暴方式着手對她爲強制性交之行爲,惟經她不斷掙扎抵抗求饒,陳宣裕始作罷而未得逞。

一審認定,NONO身爲知名藝人,被害人在錄影結束後,多次接到NONO電話要送她回家,她以爲前輩不會逾矩才同意上車。NONO無視被害人多次掙扎反抗,仍犯強制性交未遂,戕害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甚鉅,判處2年6月徒刑。

陳提上訴否認犯罪,檢方認爲量刑過輕也提上訴,高院二審認爲,一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一審已詳予審酌各項量刑事由,量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6月,於法定刑範圍內予以量定,客觀上並無明顯濫權或失之過重之情形,駁回陳及檢方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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