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父性侵2幼女 二審判決出爐!法院重判9年10月

一名狼父竟將魔爪伸向自己年僅5歲及4歲的親生女兒,在住處多次對懵懂無知的幼女逞獸慾。(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驚傳一起駭人聽聞的家暴性侵案件!一名狼父竟將魔爪伸向自己年僅5歲及4歲的親生女兒,在住處多次對懵懂無知的幼女逞獸慾。法院審理後,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判處這名泯滅人性的父親應執行 9年10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告甲男爲兩名被害人A童(5歲)及B童(4歲)的生父,彼此間具有家庭成員關係。然被告卻利用父親身分及幼女無反抗能力之機會,於 113年4月中旬,在桃園市桃園區住處的3樓電腦室及臥房內,以手指及生殖器對年僅5歲的長女A童強制性交得逞,總計2次。

此外,被告於 113年5月20日前某日上午,又在住處客廳內,隔着褲子撫摸次女B童的下體,對年僅4歲的幼女強制猥褻1次。

全案會曝光,是因爲A童就讀的幼兒園老師發現女童行爲有異,經進一步關懷後,才驚覺這起人倫悲劇,立即依法通報。被害人的母親也隨即將兩名女兒帶往外祖父母家安置。

法院審理時,被告雖坦承犯行,但其辯護人主張被告符合自首要件,請求減刑。然而,法官審酌後發現,警方早在113年5月13日就已接獲社工通報,並掌握被告涉嫌對A童性侵的事證,而被告遲至 5月15日 警詢時才坦承;至於對B童猥褻部分,被告甚至一開始矢口否認,直到B童在偵訊中指證歷歷後才認罪。法官因此認定 不符合自首減刑規定。

法官痛斥,被告身爲人父,本應善盡保護教養之責,卻爲滿足個人私慾,對年僅5歲、4歲、尚無性觀念的親生女兒下手,造成被害人身心難以平復的創傷,所爲實屬不該。考量被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未取得原諒,及被害人家屬希望從重量刑的意見,最終將3次犯行分別判處 7年4月、7年4月及3年4月,合併應執行 9年10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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