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動罷工17天 空服員確定免賠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2019年發起長榮航空空服員罷工,長達17天才落幕,長榮航空向工會、12名工會幹部及成員求償敗訴確定。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2019年空服員職業工會提出提高外站津貼費等8項訴求,與長榮航空三度協商破局,同年6月20日下午4點宣佈罷工,並於南崁長榮航空總公司大門口拉起罷工糾察線,影響車輛進出,園區超過1千名員工無法正常上下班。

罷工第二天,長榮航空委任律師到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認爲工會違法罷工,嚴重影響公司營收、聲譽、財產損失,並以尼莎颱風期間全面停飛的損害爲計算依據,請求1天的損失3400萬元,工會、工會理事長、全體理監事共12人須連帶賠償,捍衛公司13萬名股東以及上萬名員工的權益。

長榮航空主張,工會招收不符資格的高雄分會會員參與罷工投票及罷工活動,主體程序不合法;未經團體協商,於勞資爭議調解時臨時增加「增設勞工董事」要求,蓄意造成調解不成立而發動罷工,程序不合法。

一審認爲工會發動罷工,未違反誠實信用或權力不得濫用原則,長榮航空請求沒有理由,判決敗訴。長榮航空上訴,二審認爲罷工經工會會員投票,且過半數同意,罷工主體及程序合法,工會雖招收桃園市以外的長榮空服員爲會員,但就算扣除此部分會員,對罷工投票結果也無任何影響,不影響罷工合法性。

二審指工會調解時提出增設勞工董事訴求並未成立,未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也沒違反誠信原則。罷工並非強暴、脅迫、妨礙長榮航空員工行使權利,也無妨害員工進出公司,設置罷工糾察線也不是以損害長榮航空爲主要目的,沒有犧牲長榮航空利益以圖利工會,維持判決。最高法院認爲二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