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犯不能參選 緩刑參政還待協商
詐騙犯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參選!立法院23日初審《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草案,經過近2個小時協商,各黨對於受易刑處分(例如勞動服務等)能否參選仍未有共識,因此此條文將進入黨團協商。不過,觸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有條文者都不能參選。
白:易刑處分應可參選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3日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草案等法案,法案主要核心是受緩刑宣告者能否參選。各黨其實對此多有共識,但民衆黨立委許忠信認爲,除了緩刑宣告以外,易刑處分(例如勞動服務等)也應該可以參選,否則就是侵害民衆的參政權。
現行條文是:「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不得登記爲候選人。不過朝野在這方面討論了將近2個小時依舊沒有共識,因此《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九款未能達成共識,將送出委員會,進入黨團協商。
內政部也贊成提案
此條在協商時,各黨對於「緩刑宣告」其實多有共識,但在「易刑處分」上沒有共識,由於相關規定都在同一條文,因此形同整條沒有達成共識,需進入後續黨團協商之程序。
另外,朝野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六款,曾犯毒品、槍砲彈藥、洗錢等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參選,也多有討論。各黨都希望增加觸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有條文者都不能參選,內政部長劉世芳也贊成此提案,因此在各黨有共識下,此條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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