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房屋出租 享租稅優惠

財政部說明,現行申報應稅租賃所得時,如果有支出費用等證明可覈實扣除,但沒有證明時是採租金收入的43%爲必要費用,但實務上民衆房屋如交付信託,受益人租金所得無法適用直接扣除43%必要費用的規定。

財政部表示,爲鼓勵住宅所有權人釋出空餘屋作爲公益出租、社會住宅或包租代管使用,後續個人信託住宅並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出租供居住使用,不論是自益或他益信託,受益人取得租金收入得適用租稅優惠。

財政部也分四大情況說明,信託住宅依《住宅法》第15條或23條出租,每月租金1.5萬元以內免納綜所稅,超過部分爲應稅租金收入,但受託人可提具確實證據覈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計算應稅租賃所得。

至於未能提具證明的出租人,財政部表示,依15條出租者(出益出租),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應稅租金收入的43%計算,依23條出租者(社會住宅)則可按應稅收入的60%計算。

如果是適用《租賃條例》第17條,即包租代管出租案件,每屋每月租金收入6千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爲應稅租金收入,受託人同樣可提具確實證據覈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至於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6千元至2萬元的部分,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應稅租金收入的53%計算;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2萬元部分,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應稅租金收入的43%計算。

最後是信託住宅一般出租,也就是沒有公益性質的話,財政部表示,租金收入沒有免稅額度,但受託人如果可提具確實證據者,還是可覈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未能提具者的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租金收入的43%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