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宜容貪污案二審仍判4年6月 高等法院:一審判決量刑合理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因涉嫌於分署長任內,兩次圖利特定廠商取得標案,又侵吞未使用完的禮盒,遭檢方提起公訴,一審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3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16日二審仍認定有罪,維持4年6月刑度;但因原審褫奪公權誤用法規,高院二審撤銷此部分,改判褫奪公權2年。可上訴。

▲高等法院法官文家倩,說明謝宜容案二審判決理由。(圖/臺灣高等法院提供)

本案因2024年11月間,一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的公務員於辦公室內上吊自殺,引發關注。最後傳出時任分署長的謝宜容,涉嫌霸凌員工,謝宜容遭火速拔官。另外檢調介入調查後,查出謝宜容另外還涉嫌貪污罪嫌。

根據檢方公佈的起訴資料指出,謝宜容2023年分署長任內,指示部屬劉女、簡男辦理北分署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泄露標案資訊給廠商林氏兄弟,林氏兄弟又因公司無裝修牌照,向徐姓廠商借牌得標。之後謝女又指示,2024年北分署宣傳品與主視覺設計,統一交給林氏兄弟公司承作,命部屬郭女比照先前模式,協助林氏兄弟的公司得標,藉此圖利林氏兄弟2件標案共42萬餘元。此外,謝宜容以北分署「就業安定基金」、「就業保險基金」採購三節禮盒,涉嫌將沒送完的12盒禮盒納爲己有,價值2萬餘元。檢方因此依照貪污罪嫌對謝宜容提起公訴;但霸凌員工自殺部分,則因罪嫌不足做出不起訴處分。

貪污部分進入一審法院審理,一審法院認定謝宜容共犯下2個圖利罪,分別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2年,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2年;另外也認定她犯侵佔公有財物罪,判刑2年6月、褫奪公權2年。合併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3年。謝宜容與檢察官均針對量刑部分上訴第二審。

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16日做出宣判。高院發言人文家倩指出,「原判決已經審酌被告謝宜容的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所生損害,以及違反義務程度的等等量刑事由,爲整體的評價,並未違反罪責原則、公平原則,是屬於量刑裁量權的行使,所以檢察官及謝宜容的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因此高院維持一審的刑度4年6月。

不過一審宣告的褫奪公權3年,文家倩表示,此部分法條適用有錯誤,因此撤銷改判「至於褫奪公權部分,因宣告多數褫奪公權時,僅需按最長的褫奪公權執行。原判決就謝宜容所犯3罪,均分別宣告褫奪公權2年;但卻在主文欄當中,宣告褫奪公權3年,此部分有所違誤。因此高院撤銷原判決關於褫奪公權部分,改宣告褫奪公權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