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宜容涉貪二審判4年半 高檢認量刑妥適不上訴
臺灣高檢署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疑涉職場霸凌致部屬輕生,卻被檢調查出她指示員工泄漏標案資料圖利業者,另侵佔三節禮品,臺灣高等法院判謝女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2年。臺灣高檢署檢視判決理由及量刑後,認爲量刑妥適,未提上訴。
檢調查出,謝女自民國112年3月起擔任分署長,於同年8月處理新莊本部整修工程、主視覺設計及三節禮盒採購案,指示員工泄漏標案資料給特定設計師,爲她量身打造品味辦公室,又花費183萬元公帑採購節慶禮品後,侵佔部分禮品,新北地檢署依圖利等罪起訴她,至於她被控涉職場霸凌部分,檢方認爲部屬輕生與其領導行並無因果關係,予不起訴處分。
一審新北地院認爲,謝女受國家所託執行公務,本應讓採購程序公平公開,卻只因個人喜好,不惜違背法令指示部屬與廠商密切聯繫,猶如爲廠商量身訂做採購案;謝女泄密、圖利特定廠商行爲,除破壞商業交易秩序,也損及國家機關、公務員形象,依圖利罪3罪判謝女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3年,沒收犯罪所得2萬901元。她認爲量刑過重,提起上訴。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庭訊時,謝女情緒激動泣訴認罪、認錯,辯稱她沒有拿捏好採購案分寸,事後她有深切反省,強調她已繳回犯罪所得,也深自悔悟,請求合議庭減刑、宣告緩刑。
但高院合議庭認爲,一審已審酌謝女在偵審中自白犯行,犯後繳回犯罪所得,判刑4年6月,量刑妥適,她並無顯可憫恕之情,難認有何情輕法重之憾,不適用《刑法》「情堪憫恕」的減刑要件,而且一審所量處她所犯3罪之刑度,都在2年以上,亦不符合緩刑的理由。
另高院認爲,一審就她所犯3罪各諭知褫奪公權2年,卻於主文宣告褫奪公權3年,判決有違誤,因此撤銷改判執行褫奪公權2年。
臺灣高檢署檢察官收受判決,本月18日爲上訴期限,經檢察官審視判決理由及量刑後,認爲量刑妥適,未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