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一致繼承安置房,政府拒絕過戶?律師教你起訴策略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係
被繼承人林振華與被告陳慧蘭爲夫妻,二人育有女兒林悅文和兒子林宇坤。某事務中心及某地政府在本案中因房屋拆遷安置事宜與各方產生關聯。林振華的父母均先於其去世。
(二)房產背景情況
2012年6月1日,某事務中心與某地政府作爲搬遷安置方,與被搬遷人林振華簽訂《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搬遷安置協議》。協議明確安置人口爲林振華、陳慧蘭和林悅文共3人,應安置面積達150平方米。二期安置樓建成後,交付給林振華的安置房屋便是位於北京市通州區H室的案涉房屋。2021年12月23日,林振華去世,該房屋成爲遺產,引發後續繼承糾紛。
(三)案件協商情況
林振華去世後,原告林悅文與被告陳慧蘭、林宇坤就案涉房屋的遺產繼承問題展開多次協商,並達成了初步共識,即案涉房屋歸林悅文所有。然而,由於涉及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等複雜手續,且某事務中心和某地政府在其中扮演一定角色,爲確保權益得到合法保障,林悅文決定訴至法院。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林悅文向法院提出三項訴訟請求:一是請求依法分割被繼承人林振華位於北京市通州區H室的房屋遺產;二是判令四被告協助其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三是要求本案訴訟費由四被告承擔。林悅文認爲自己作爲第一順位繼承人,與其他繼承人協商一致,有權獲得案涉房屋所有權並完成過戶登記。
(二)被告訴求
被告陳慧蘭和林宇坤認可原告林悅文的訴訟請求,同意將案涉房屋過戶登記到林悅文名下。某事務中心和某地政府則表示不認可林悅文的訴訟請求。他們認爲本案案由爲法定繼承糾紛,與自身無關,自己並非適格被告。並且指出,此前案涉房屋的被拆遷人和被安置人在辦理確權手續時,均要求將案涉房屋過戶到被告陳慧蘭名下,如今因繼承糾紛林悅文要求變更房屋所有權人,某事務中心和某地政府在此過程中沒有過錯且不應承擔責任。
(三)核心爭議
某事務中心和某地政府是否爲適格被告,其在案涉房屋繼承及產權變更過程中應承擔何種責任。
原告林悅文與被告陳慧蘭、林宇坤就案涉房屋達成的協商結果,在法律上是否有效,能否據此要求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北京市通州區H室房屋歸原告林悅文所有,被告陳慧蘭、林宇坤、某事務中心、某地政府需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協助原告林悅文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四、案件分析
(一)繼承法律規定適用
根據法律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在本案中,林振華於2021年12月23日去世,此時繼承程序啓動,案涉房屋作爲林振華的遺產進入可分割狀態。原告林悅文、被告陳慧蘭和林宇坤作爲第一順位繼承人,依法享有對該遺產的繼承權。
(二)遺產分割協商有效性
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可由繼承人協商確定。本案中,林悅文、陳慧蘭和林宇坤三繼承人經過協商,一致確定案涉房屋歸林悅文所有。這一協商結果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在法律上是合法有效的。法院尊重繼承人之間的這種自主協商決定,認可案涉房屋歸林悅文所有這一約定。
(三)事務中心和某地政府的責任認定
雖然某事務中心和某地政府並非繼承關係中的當事人,但案涉房屋的來源是基於他們與林振華簽訂的搬遷安置協議。在房屋產權變更登記過程中,他們具有協助辦理相關手續的義務。儘管此前確權手續有不同要求,但此次因繼承糾紛導致房屋所有權人變更,他們不能以無過錯爲由拒絕協助。因此,法院判決其配合林悅文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重視繼承人協商結果
在遺產繼承案件中,繼承人之間的協商結果往往對案件走向起到關鍵作用。律師應積極引導繼承人進行溝通協商,爭取達成一致意見。一旦達成合法有效的協商協議,在後續訴訟中可作爲有力證據,爲當事人爭取有利結果。本案中,林悅文與陳慧蘭、林宇坤的協商共識成爲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
(二)準確界定適格被告
對於涉及多方主體的案件,準確界定適格被告至關重要。在本案中,某事務中心和某地政府雖非傳統意義上的繼承糾紛當事人,但因其在房屋安置及產權登記環節的特殊地位,成爲不可或缺的被告。律師需對案件所涉法律關係進行全面梳理,確保將所有相關責任主體納入訴訟,避免遺漏,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得到充分維護。
(三)熟悉房產繼承與登記法規
房產繼承糾紛往往涉及房產登記等複雜手續,律師必須熟悉相關法律法規。一方面要明確繼承的基本規則,如繼承人順序、遺產分割原則等;另一方面要掌握房產登記變更的程序和要求,以便在訴訟中準確主張當事人的權利,推動案件順利解決。本案中,律師依據繼承法規確定林悅文等人的繼承權,依據房產登記相關規定要求某事務中心和某地政府協助辦理過戶,爲林悅文贏得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