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間遺產分割協議生變,房產律師起訴保障我方權益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在家庭財富傳承的複雜情境中,房產繼承往往成爲矛盾的焦點。本案中,陳嘉豪、陳嘉輝、陳嘉峰、陳嘉琳作爲同胞兄妹,因父母離世後遺留的位於北京市昌平區一號房屋的繼承問題,陷入了一場漫長的司法紛爭。父母的相繼離世,未留下明確遺囑,使得原本親密的兄弟姐妹在面對房產這一重大資產時,各自的利益訴求逐漸凸顯,最終對簿公堂,尋求法律的公正裁決。

二、案件詳情

(一)原被告信息

原告:陳嘉琳,系被繼承人陳志強與林女士之女,主張按照與兄弟姐妹達成的協議合法繼承位於北京市昌平區一號房屋。

被告:

陳嘉輝:原告陳嘉琳的兄長,天津戶口,曾簽署放棄繼承協議,但認爲自己未從中獲得利益,要求在房屋過戶給陳嘉琳的前提下,對該房屋享有居住權。

陳嘉峰:原告陳嘉琳的兄長,認可在放棄繼承協議上簽字,但對協議內容及簽署過程不認可,要求賣房分錢,不同意陳嘉琳的訴訟請求。

鄭婉清:陳嘉豪配偶,陳嘉豪已去世,鄭婉清認爲放棄繼承協議存在乘人之危情況,應屬無效,主張按照法定繼承分割遺產,以保障其作爲重症患者後續治療費用及生活開銷。

鄭曉萱:陳嘉豪與鄭婉清之女,代理陳嘉豪處理部分繼承事項,對放棄繼承協議和聲明書的真實性及合法性提出質疑,同意按照法定繼承依法分割遺產。

(二)爭議焦點

2016 年 1 月 1 日簽訂的放棄繼承協議以及 2016 年 2 月 15 日陳嘉豪作出的聲明書是否真實有效。

陳嘉峰、鄭婉清和鄭曉萱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理由是否成立。

陳嘉輝提出的對房屋享有居住權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

陳嘉琳已支付給鄭曉萱的9 萬元款項性質究竟是借款還是履行協議的補償款。

(三)法院查明事實

陳志強與林女士共育有子女四人,即陳嘉輝、陳嘉豪、陳嘉峰、陳嘉琳。陳志強於2012 年 9 月 18 日死亡,林女士於 2015 年 4 月 1 日死亡,遺留坐落於北京市昌平區一號房屋一套。2016 年 1 月 1 日,四兄妹就房屋繼承達成書面協議,約定房產由陳嘉琳繼承,陳嘉琳以現金形式補償給陳嘉峰 16 萬元、陳嘉豪 20 萬元、陳嘉輝 30 萬元,三人放棄繼承。2016 年 2 月 15 日,陳嘉豪作出書面聲明,因陳嘉琳盡主要贍養義務,願以 20 萬元補償換取其法定繼承份額,支付方式爲陳嘉琳繼承過戶後每年支付 5 萬元,支付 4 年,陳嘉豪委託女兒鄭曉萱代理相關繼承事項。陳嘉豪在聲明人處簽字捺印,陳嘉琳、陳嘉輝在兄弟姐妹處簽字捺印,鄭曉萱在子女處簽字捺印。

庭審中,鄭曉萱、鄭婉清對陳嘉豪簽字真實性提出異議並申請鑑定,後撤回鑑定申請。陳嘉峰認可簽字但不認可協議內容及簽署過程,且未在聲明書中籤字。陳嘉輝認可協議和聲明書但要求居住權。陳嘉琳提交銀行轉賬憑證及收條證明已付給鄭曉萱10 萬元(含 9 千元信用卡支付至醫院賬戶),鄭曉萱與鄭婉清認可收到 9 萬元,但稱是借款用於治病,陳嘉峰也認爲是治病借款。現陳嘉琳同意一次性支付折價補償款。

三、裁判結果

位於北京市昌平區一號房屋由原告陳嘉琳繼承。

原告陳嘉琳支付被告鄭曉萱、鄭婉清補償款十一萬元;支付被告陳嘉輝補償款十六萬元;支付被告陳嘉峰補償款三十萬元,以上義務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四、案件分析

(一)繼承方式的確定

被繼承人陳志強、林女士死亡時遺留的一號房屋,因未留遺囑及遺贈撫養協議,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陳嘉輝、陳嘉豪、陳嘉峰、陳嘉琳作爲法定繼承人,均有權繼承該房屋。然而,陳嘉琳提交的放棄繼承協議表明,四人已就房屋分割協商一致,陳嘉輝、陳嘉豪、陳嘉峰放棄繼承,房屋由陳嘉琳繼承並給予相應補償,此協議改變了法定繼承的分配方式。

(二)放棄繼承協議及聲明書的效力認定

簽字真實性:鄭曉萱、鄭婉清雖質疑陳嘉豪簽字真實性,但未提供充分證據反駁,且鄭曉萱在聲明書中籤字確認,表明其知曉並參與相關繼承安排。

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主張:鄭曉萱、鄭婉清主張協議乘人之危、顯失公平,但缺乏足夠依據。協議是在各方協商基礎上達成,陳嘉豪作出放棄繼承決定時,應是對自身權益的權衡,且未明確證據表明陳嘉琳存在乘人之危行爲。

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陳嘉豪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明確,鄭曉萱、鄭婉清未證明陳嘉豪對放棄繼承反悔,故其對協議和聲明書的異議未獲法院支持。

(三)繼承人反悔的處理

陳嘉峰在訴訟中對放棄繼承反悔,但未說明充分事實及理由,法院不予認可。根據法律規定,遺產處理前或訴訟中,繼承人反悔需有合理理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承認,陳嘉峰未能滿足這一要求。

(四)房屋居住權問題

陳嘉輝要求對房屋享有居住權,因房屋由陳嘉琳繼承後,陳嘉琳擁有完整物權,陳嘉輝的居住權訴求需與陳嘉琳協商解決,法院在本案繼承糾紛中不予直接判定。

(五)款項性質認定

陳嘉琳主張已支付鄭曉萱9 萬元補償款,有轉賬憑證及收條爲證。鄭曉萱稱是借款,但如爲借款應出具借條而非收條,法院據此認定該款項爲履行協議的補償款,陳嘉琳仍需支付剩餘 11 萬元補償款給鄭曉萱、鄭婉清。

五、勝訴辦案心得

證據收集與固定至關重要:原告陳嘉琳在案件中勝訴,關鍵在於其收集並提交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放棄繼承協議和聲明書,以及支付部分補償款的銀行轉賬憑證和收條等證據。這些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有力地支持了其主張。在繼承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應注重對相關協議、付款憑證、溝通記錄等證據的收集與妥善保存,以便在訴訟中佔據主動。

對法律規定的精準把握:代理律師精準把握了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包括協議繼承)的法律規定,明確在無遺囑情況下,合法有效的繼承協議優先於法定繼承。同時,對繼承人放棄繼承後反悔的法律規定及處理方式有深入理解,能夠應對被告提出的各種抗辯理由,爲當事人爭取最大權益。

合理應對被告異議:面對被告對協議真實性、合法性的質疑,以及對款項性質的不同主張,原告方通過積極配合法院調查、補充相關證據等方式,合理迴應被告異議。例如,在被告對陳嘉豪簽字真實性提出鑑定申請後,雖最終被告撤回鑑定,但原告方在整個過程中積極準備應對方案,確保自身主張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