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枋寮乡长收回扣贪232万 监察院全票通过弹劾

监察院。(本报资料照片)

监察院指出,屏东县枋寮乡前乡长陈亚麟于任职期间,借由经办公共工程收取回扣或就职务行为收受厂商贿赂,及私用公务车等行为,违反公务员服务法、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政府采购法及采购人员伦理准则等规定,核有重大违失。监察院于114年4月8日13位审查委员全数审查通过监委王幼玲、蔡崇义提案,全案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弹劾案文指出,陈亚麟为筹措日后竞选连任经费、私人助理薪资及参与乡里活动跑摊费用,明知政府采购法第6条第1项规定,关于机关办理采购,应以维护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为原则,竟为图谋自己之利益,利用主管枋寮乡公所发包工程之职权,借以收取回扣,并与工程厂商及围标业者,共同基于以非法方法使开标发生不正确结果之犯意联络而相互勾结,总计与他人共同收取回扣新台币232万3,000元,疑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3款之经办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等罪。

弹劾案文提到,陈亚麟利用其主管枋寮乡公所小额采购案之核定权限,与黄○修共同基于违背职务收贿及不违背职务收贿之犯意联络,收受民众徐○益、沈○长之贿赂35万元,被弹劾人因而于108年核定21件小额工程采购案由徐○益、沈○长承揽,疑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之对于违背职务行为收受贿赂及同法第5条第1项第3款之对于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等罪。

监察院表示,陈亚麟明知不可私用公务车,竟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基于公务员假藉职务上机会诈欺得利之犯意,自行驾驶公务车处理私人事务,因此诈得无偿使用公务车辆之不法利益计3,993元,疑涉犯刑法第339条第2项之诈欺得利罪,及刑法第216条、第215条之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等罪。

监察院强调,陈亚麟上开违失事证明确,经台湾屏东地方检察署检察官依贪污治罪条例起诉。核其所为除涉及刑事责任外,已违反公务员服务法、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政府采购法、采购人员伦理准则等规定,且情节重大,有公务员惩戒法第2条所定情事,爰通过弹劾,并移送惩戒法院审理,依法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