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籍鎮長貪7萬里長事務費、涉拿千萬回扣 監察院彈劾

▲國民黨籍花蓮前玉里鎮長蔡秋龍。(圖/記者柯政誟翻攝)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國民黨籍花蓮前玉里鎮長蔡秋龍因侵佔里長事務費7萬元等罪遭起訴,日前遭判刑11年、褫奪公權5年。令舀,蔡秋龍因創立公司需要資金週轉,由配偶頻繁開支票,向承攬花蓮縣玉里鎮公所工程標案之廠商借錢。監察院指出,蔡秋龍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相關規範,監察院通過彈劾案,送懲戒法院審理。蔡秋龍於任職期間,因其創立之宏羿建設需資金週轉,由其配偶(宏羿建設現任負責人)頻繁開立支票,向承攬花蓮縣玉里鎮公所工程標案之廠商尋求資金借貸。

監察院指出,蔡秋龍身爲一鎮之長,明知上述行爲已嚴重悖離職務廉潔,卻未予規勸阻攔,反縱配偶與職務利害關係人發生私相借貸之實,此舉顯未謹守職務分際,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相關規範。

又於指派機要人員林○謙代理花蓮縣玉里鎮東豐里長期間,長期挪用里長事務補助費以支應其個人公關及私人宴請費用,核有侵佔公有財物之重大違失,除敗壞官箴外,更損害政府清廉形象及公信力至深。監察院於115年5月12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蔡秋龍爲圖私營宏羿建設財務週轉,透過配偶及親信頻繁與承攬玉里鎮公所「花蓮縣玉里鎮大禹壘球場運動設施興(整)計劃」、「玉里鎮璞石公園熊館周邊暨舊遊泳池改善計劃」、「108年度玉里鎮路面鋪設工程」、「德武裡苓雅部落擋土牆工程」、「109年度玉水圳溼地公園環境改善工程」等多項工程標案之得標廠商,私相借貸與資金往來,其身爲地方首長卻不知謹慎自持,行爲明顯敗壞官箴。

蔡秋龍於任職鎮長期間,指派機要人員林○謙代理東豐裡裡長職務,將依法僅限用於裡務因公支出、具嚴格公款性質之補助費,挪供支應其個人日常開銷及公關餐飲等私用。被彈劾人雖辯稱不知代墊款來源且誤認該款項爲里長薪資,然依據法令及法院判決,補助費性質上非屬個人薪給待遇,不得挪爲私用,且私人費用本應由個人負擔,相關請款明細亦已清楚載明補助費餘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決亦明確表示被彈劾人具侵佔公款之主觀犯意,其中飽私囊之舉,顯已嚴重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等相關規範,亦損害政府公信力至深。

監院指出,蔡秋龍所爲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並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應受懲戒事由,爰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