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無息出借資金 設算課稅

企業資金往來型態多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調度資金應留意相關規定,若對關係人出借資金,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國稅局會以當年度1月1日的臺銀基準利率設算利息,並調整補稅。

企業收到利息收入,應併入所得額課稅,若有利息支出,則可列爲費用。

過去國稅局曾發現,有公司一方面借款支付利息,列報費用,另一方面又出借款項、不收利息(或收取極低利息),國稅局都會依法調整,對於相當於借出款項支付的利息或差額,將不予認定。

《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若對關係人有資金貸與或其他應收款項,未依照常規收取利息或利率顯著偏低,應依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的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另外,依營所稅查覈準則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借出款項支付的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5年1月1日以「自有資金」1,000萬元無息借給子公司,甲公司辦理營所稅申報時,不得因無息借貸,而不申報利息收入,國稅局以臺銀當年度基準利率3.244%,設算利息收入32.44萬元。

若甲公司借給子公司的資金是向「銀行借款」,再無息轉貸子公司,甲公司借入款項利率年息4%,應就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利息,調減利息費用40萬元。

高雄國稅局呼籲,企業規劃資金調度時,應釐清貸款資金來源性質外,並建立明確資金流向紀錄與合理利率依據,以免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