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未設除斥期間 大法官曾爭執

法官朱政坤審理多起家事案件時,認爲有違憲之虞,數度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朱的聲請至少五度不被受理,但二○二三年四月廿八日當時十五位大法官中,包括時任審判長許宗力等六名大法官認爲這具憲法重要性,應該受理,並出具不同意見書。

林姓男子爲了分割遺產,以三名姊妹爲被告,其中一名手足已過世,由舒姓養女承受訴訟;林主張妹妹二○一四年收養舒女,但自二○一三年起就患老人癡呆症,不具備完整意思能力,認爲收養無效。林也認爲司法事務官在認可收養非訟程序中,沒有通知利害關係人表示意見,應該撤銷,以舒女爲被告,提起「確認舒女與(已歿)林姓胞妹間之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

朱政坤認爲家事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對確認之訴未設任何期間,使收養、親子關係永遠處於得爭訟不確定狀態,過度侵害收養人與被受養人已因期間經過而形成、建立關係的家庭權及收養自由。有九名大法官認爲家事法就期間未有任何規定,法官即無適用可能,就此而言,條文並非審理案件所應適用法律,朱不得據此規定聲請釋憲。

當時大法官詹森林提出不同意見書,指朱政坤認爲法條沒設更細緻除斥期間規定,侵害收養人及被受養人基本權利,且會直接影響裁判結果,應該受理。

詹森林認爲,家事法對於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與否之訴未設除斥期間,立法本意應是要追求身分關係真實性,但這並非受憲法絕對保障,因爲身分關係安定性也應一併考量,並舉「鄧元貞重婚案」爲例。鄧一九四○年在福建省與元配陳鸞香結婚,大陸淪陷後隨國民政府來臺,因反攻無望,一九六○年與吳秀琴結婚;陳鸞香一九八六年到香港,發現丈夫再娶,委託律師在臺灣打撤銷鄧元貞在臺婚姻效力訴訟。釋字第二四二號解釋權衡婚姻真實性及安定性,讓在臺婚姻有效,許多老兵的「後婚」因而解套。

詹指提起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通常是爲了爭產,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建立親密堅固生活關係,仍可能因財產糾葛,被他人提起否認收養關係之訴推翻,他不禁要問「你的阿堵物,我的養育情,孰輕?孰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