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過戶女兒 母舉證不足討房敗訴

基隆市王姓婦人訴請撤銷贈與女兒房屋,指女兒要賣房,要求她搬離,違反讓她「住至百年」約定;女兒稱,已買下母親房子,基於親子情誼無償供父母居住,但沒答應住至百年。基隆地方法院認定,王婦無法舉證買賣爲假、贈與並附加約定爲真,駁回告訴;可上訴。

王姓婦人指出,廿五年前她以假買賣將名下房屋過戶給女兒,與女兒約定「讓爸爸住至百年」,她長期住在該屋,雙方有「住至百年」使用借貸合意,女兒應讓她續住至死亡;但丈夫前年過世後,女兒刊登租售房屋訊息,清空客廳傢俱,揚言拆除佛桌,威脅她若不搬離要斷水斷電斷瓦斯,形同拒絕履行負擔約定,有不履行扶養義務事實,訴請塗銷房屋移轉登記。

王婦女兒提出金融單據,稱當年用二六○萬元買下房屋,支付一四○萬元,其他以母親先前欠款抵充,基於親子情誼讓父母續住,但未允諾住至百年,母親指控她恐嚇或虐待均屬無中生有。

王婦提出繳稅清證明書,指當年過戶房子給女兒時,國稅局核課贈與稅,女兒未提出資金證明免繳贈與稅,印證買賣爲假、贈與爲真。王婦兒子表示,姊姊因無償取得房產,有約定讓父母住至百年,姊姊付給母親的錢,屬孝親零花錢,不是房產買賣價金。

法院認定,兩造可能爲免提供資金往來證明,致使過戶程序曠日廢時,選擇配合完稅合乎常情事理,也是二親等之間不動產移轉普遍現象,不採信王婦主張;王婦和丈夫原有同樓層兩戶房屋,目前分別在女兒、兒子名下,內部牆面已打通,兒子是王婦財產潛在繼承人,證詞自非客觀中立難採用,迴護母親把姊姊提出金流窄化爲孝親不可信。

法官指出,王婦認爲女兒同意她住至百年,顯已混淆事實行爲與法律行爲界線,請求塗銷房屋移轉登記,或以使用借貸定有特殊期限,請求女兒讓她住至死亡爲止均無理由,駁回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