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包不算扶養費!姊辯已盡孝 法院不買單判賠妹145萬

紅包不算扶養費!姊姊辯已盡孝,法院不買單,判賠妹妹145萬代墊扶養費。(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對姊妹阿慧與阿蓉(均化名),因爲扶養92歲老母親的費用反目成仇,長達15年的照顧與金錢糾葛,最終對簿公堂。法院審理後認定,妹妹阿蓉確實長期負擔大部分照顧責任,判決姊姊阿慧須返還代墊扶養費145萬餘元。

判決指出,阿慧與阿蓉的母親晚年無固定收入、名下無財產,且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生活難以自理,依法屬於需受扶養對象。阿蓉主張,自2009年底起,母親長期與她同住,日常生活、醫療開銷幾乎由她一手包辦,15年來每月平均支出約2萬4000元,總計達216萬元,認爲姊姊未盡扶養義務,應返還一半費用。

不過,阿慧則反駁,強調自己並非完全未盡責,長年都有提供每月7千至8千元生活費,逢年過節也會包紅包、購買補品,甚至曾支付長照與醫療費用,認爲妹妹誇大支出金額。此外,她也主張母親過去未善盡扶養責任,依法應減輕甚至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院調查發現,母親確實長期與阿蓉同住,雖偶爾到阿慧家中居住,但主要照顧與生活支出仍由阿蓉負擔。家事調查官報告也指出,雙方早年互動尚可,近年因長照與費用分擔問題關係惡化,甚至完全失去溝通。

至於雙方爭執的金額部分,法院認爲,扶養支出本就零碎,難以逐一提出單據,若要求全面舉證並不合理,因此採取整體評估方式。綜合雙方經濟能力、母親生活需求及政府補助等因素,認定合理扶養費爲每月2萬元,15年共計360萬元。

進一步扣除母親領取的國民年金、敬老津貼與健保補助等共約62萬餘元后,實際扶養費約297萬餘元,應由兩姊妹平均負擔。法院再考量阿慧曾支付部分長照費用3萬4千元,最終認定她應返還阿蓉145萬3496元。至於阿慧主張以紅包、補品等方式支出扶養費,法院認爲性質屬贈與或孝親行爲,難以視爲法定扶養費用,未予採納。

另外,阿慧主張母親早年未盡扶養責任,應減免其義務,法院則指出,此類主張須另行聲請並經裁定確定,且僅具向後效力,不能回溯免除過去責任,因此不影響本案判斷。法官強調,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屬「生活保持義務」,即便自身經濟能力有限,仍應盡力分擔。因此,裁定阿慧須返還代墊費用並支付利息,其餘請求則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