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代養孫求償勝訴! 法院判父親應還94萬扶養費

▲臺南地院判決生父須返還祖父代墊扶養費近95萬元。(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臺南地院審理一起不當得利案件,祖父代爲扶養孫子多年後,向孩子父親請求返還扶養費,法院審酌相關事證後,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萬9462元,並自2025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全案可上訴。

判決資料指出,被告爲原告之子,與未成年子女生母在未婚情況下生下孩子,並於2018年間完成認養登記。惟自同年7月起,被告即將孩子交由原告(祖父)照顧,卻未支付任何扶養費,甚至一度入監服刑,長期未履行父親應盡義務。

原告主張,自2018年7月至2025年10月間,持續負擔孫子生活開銷,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佈的臺南市平均消費支出估算,總扶養費達189萬餘元,依法律規定父母應各負擔一半,因此請求被告返還95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爲,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扶養義務,即使親權狀態有所變動,仍須依經濟能力分擔扶養責任。本案中,原告確實長期代爲扶養孫子,被告則因此免除應負擔之支出,構成不當得利。

法官並指出,雖原告未逐筆提出支出單據,但日常生活費用本屬瑣碎,難以完全保存,採用平均消費支出作爲計算基準具有合理性,最終認定被告應返還94萬9462元。此外,法院也認定原告請求利息部分有據,判決被告須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支付法定利息;至於超出部分的請求,則因計算誤差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