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修法公聽會 全教總籲明訂教師工會會務假
爲落實勞動基本權所賦予教師之權利,並使各產業受僱者及各類型工會得以公平健全發展工會組織,全教總強烈呼籲應藉此修法時機,明訂教師工會的會務假相關條文,賦予法源依據及彈性運用空間。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於今天舉行「工會法修法及廠場工會設立權益制度」公聽會,全教總出席表示,工會法修正開放教師組工會迄今已逾10年,尚未能全面檢視其缺失,教師至今仍被禁止組織企業工會,導致工會幹部缺少法定的會務假保障,部分縣市政府便能藉干涉會務假以打壓工會活動。
全教總表示,教師雖可組工會,但被禁止組織企業工會,現行工會法對企業工會保障較其他類型工會更爲完整,限制教師組織企業工會,等於缺少法定的會務假保障,對教師工會組織存續及運作影響甚鉅。目前會務假僅能透過團體協約、一般集體協商程序等方式,各自與縣市政府主管教育機關、學校協商。全教總曾與教育部進行協商取得共識,但會務假非以法律明訂的現況,使得部分縣市政府得以透過不核給或干涉教師工會會務假,達打壓工會活動之實。
全教總表示,非企業工會的教師工會致力以產業工會、職業工會、聯合會形式積極維護教師勞動權益,且就實務上而言,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之會員規模遠超過一般企業工會,會務需求更甚於企業工會,卻無明確法規範保障教師工會之會務假,顯有失公平。
因此,爲落實勞動基本權所賦予教師之權利,並使各產業受僱者及各類型工會得以公平健全發展工會組織,全教總強烈呼籲應藉此修法時機,明訂教師工會的會務假相關條文,賦予法源依據及彈性運用空間。
另一方面,全教縱認爲應全面檢討「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中對教師工會的種種不當限制,提出修正版本。全教總認爲這些明顯不利於教師工會發展的條文,是勞動部不應繼續怠惰的重大事項,勞動部應該主動積極推動勞動三法修法,不應該再繼續耗掉下一個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