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賣屋 有條件享優稅

房市示意圖。記者朱曼寧/攝影

非自願離職賣房,不一定能適用房地合一稅20%優惠稅率。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房地合一稅雖針對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出售房地提供20%較低稅率,但仍設有嚴格條件,尤其須符合自住使用且未出租等規定,否則即使符合「非自願」原因,仍可能被改按較高稅率課稅。

房地合一稅2.0主要目的是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持有期間在兩年內出售,適用45%稅率;持有超過兩年但未滿五年,稅率爲35%,持有超過五年,稅率纔有機會降到20%以下。

不過,爲避免誤傷無辜,法規也訂有例外,包括調職、非自願離職、重大疾病、強制執行等在內,共七種情形可適用20%較低稅率,但這些例外仍須同時符合一定條件。

其中,若是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出售房地,須是個人或配偶在工作地點購屋並完成戶籍登記且實際居住,且持有期間未出租、未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後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而離開原工作地並出售房地,纔可適用20%優惠稅率。

也就是說,只要其中任一條件不符,例如曾經出租,即使確實遭到資遣,也無法適用較低稅率。

舉例說,小美(化名)2023年3月購入新北市房地,並於2024年2月出售,自行申報課稅所得220萬元,主張因遭公司辭退,按2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44萬元。

但國稅局查覈後發現,該房地在持有期間曾經出租,不符合自住條件,因此改按持有兩年內稅率45%來課稅,覈定應納稅額99萬元,補徵稅額達55萬元。

小美申請複查,主張其確實因遭公司辭退而出售房屋,應屬非自願離職情形,但國稅局認定,雖符合非自願離職事由,仍須同時符合自住且未出租等條件,因該房地曾出租,最終駁回其複查申請,維持原核定結果。

國稅局提醒,民衆若因非自願因素出售房地,務必先確認是否同時符合自住及未出租等規定,避免誤用優惠稅率而遭補稅,特別是在短期持有情況下,適用稅率將從20%提高至最高45%,稅負差很大,一旦判斷錯誤,影響金額相當可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