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商辦裝修 不適用優稅
企業以未分配盈餘從事實質投資,有機會可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必須符合一定條件,若營利事業承租商辦並裝修,屬「租賃改良物」支出,非屬實質投資,不能列爲未分配盈餘減項。
臺北國稅局指出,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若以2018年度以後的未分配盈餘,在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投入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投資金額達100萬元以上,可列爲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降低5%未分配盈餘稅負。
國稅局解釋,法令所稱的建築物投資範圍,包含營運辦公處所、工廠、倉庫、工作場等,前提是企業「自行興建或購置」的建築物。
舉例來說,甲公司申報2023年未分配盈餘時,列報800萬元承租辦公室裝潢工程支出,卻列報爲實質投資,遭國稅局剔除並補稅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