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強制執行 豁免範圍拍板

金管會擬妥新版保險法修法草案,針對保單強制執行豁免門檻,訂爲債務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合計三個月的總額,超過門檻的解約金才能強制執行。本報資料照片

攸關保單強制執行豁免範圍的保險法修正草案,金管會已擬妥修法內容,知情人士說,金管會已拍板解約金豁免範圍,將訂在金額未達債務人的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合計三個月的總額,超過此門檻的解約金法院才能強制執行;此外,豁免範圍以每張保單計算,並非所有保單隻能共用一個豁免額度。

金管會重新修訂內容

法院統計,二○二三年至二○二四年,債務人保單遭強制執行多達上萬件,很多民衆憂心保障因強制執行而喪失,金管會保險局去年六月提出修正草案,但相關內容在解約金範圍、可豁免的險種、人身保險單筆解約金不超過十萬元、壽險的被保險金額每人合計不超過一百萬元額度等,引發債權人和法院不滿,金管會只能重新修訂內容。

至於最低生活費如何定義?相較於先前參考財政部最低生活費標準,金管會改爲比照強制執行法第一二二條規定,將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的債務人居住地區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爲準,並以三個月的最低生活費爲解約金的豁免範圍。

舉例來說,去年的臺北市最低生活費一萬九六四九元、新北市一萬六四○○元,其一點二倍、合計三個月金額分別爲七萬七三六元、五萬九○四○元;由於國人通常有兩張以上保單,若保戶買兩張保單,可豁免的金額分別爲十四萬一四七二元、十一萬八○八○元。

金管會也在新版草案明訂,要保人爲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投資型保單等保單,其單筆有效契約的解約金,不能作爲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至於健康險及傷害險則不分一年期以上或以下、主約或附約,一律豁免在強制執行的範圍。

未列入扶養親屬計算

不過,金管會在新版修法草案所訂的「最低生活費」門檻,並未列入扶養親屬計算解約金的範圍,知情人士指出,這部分應會在送行政院討論之後進一步釐清。

據透露,針對新版修正草案,金管會在二二八連假前召開閉門會議,不僅邀集產壽險公會、銀行公會和保險業者,地方法院、行政執行署也參與討論,預期金管會所提修法版本送進行政院後,法院的不同意見預期會較舊版修法草案少很多。

此外,針對解約金的計算,金管會明訂爲「每一筆」保險契約的解約金,而非全部保險契約加總的解約金。相關人士說,金管會考量若計算債務人在各保險公司所有保單解約金額再訂出門檻,作業恐非常複雜,不但造成執法機關和保險公司的人力和作業成本負擔,還會引發更多爭議,因此採用「單筆契約」的解約金作爲豁免扣押或強制執行門檻,並明定要保人必須是債務人的壽險解約金才能被強制執行。

而考量各地方公告的最低生活費的標準不一,相關人士說,原則上是以「戶籍地」作爲債務人生活費的認定區域,若債務人能提供在戶籍地以外的工作的地點或居住地證明,即可提出聲明異議要求個案審查。

而不僅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單也納入強制執行範圍,金管會指出,年金保險若尚未進入給付期間,都具有保單的現金價值,因此仍作爲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