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美董事長」陳敏薰1000萬買官!陳水扁被控洗錢 獲判免訴確定

▲前陳水扁涉犯的陳敏薰買官案,其中洗錢部分犯行,獲判免訴確定。(ETtoday資料照/記者周宸亙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涉及前臺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雖然部分已判決定讞,但相關的洗錢部分卻因爲陳水扁身體狀況不佳,2015年間就被法院裁定停止審判。臺北地院認爲此部分追訴時效已經完成,對此判決免訴,高等法院二審也維持,檢方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28日駁回檢方上訴,陳水扁此部分犯行獲判免訴確定。

本案起源於中華開發金控公司前董事長劉泰英,在2004年間因爲涉及刑案被交保,當時曾向陳敏薰的父親陳重義借款。劉泰英因此於2004年3月間,指示秘書先將投資的基金贖回,所得款項匯入兒子劉昭毅的帳戶內,再於2004年4月1日自該帳戶提款3000萬元,並簽發面額3000萬元支票1張交給陳敏薰。

而陳敏薰爲了鞏固2003年6月間搶下的開發金董事長職務,指示助理,再將這張面額3000萬元的支票,改簽分爲3張面額各1000萬元的支票,並指示秘書在2004年4月初,將其中的1張面額1000萬元的支票,送進當時第一夫人吳淑珍所在的總統官邸內。當年5月間,陳水扁就安排陳敏薰出任臺北101首任董事長。

吳淑珍收下陳敏薰的賄賂後,之後又收受龍潭購地弊案中的賄賂,幾筆賄賂最後轉存到吳淑珍胞兄吳景茂名下,成爲6筆、共計1740萬元的定存。檢方查證屬實後,依法將陳水扁、吳淑珍夫婦,依洗錢罪起訴。

但本案進入臺北地方法院後,其中買官的部分涉及「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陳水扁因此遭判刑8年定讞。至於買官費用後來轉爲定存、涉及洗錢罪嫌部分,北院因爲陳水扁身體因素,在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

北院在總統賴清德2024年520就職時,認爲本案追訴權時效於2016年9月25日已完成,判決本案免訴。但案件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撤銷發回北院更審。臺北地院更審於2025年1月間,再度判決本案免訴,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高院也認爲本案的追訴時效確實已經完成,因此2025年10月間駁回檢方上訴。

檢方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採信高院見解,28日駁回檢方上訴。陳水扁此部分的洗錢犯行,獲判免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