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专法三读 房东房客签约细看6点保障权益
▲租赁专法三读后,房东房客签约应仔细看清6大点。(图/崔妈妈基金会提供)
立法院28日三读通过《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地政司指出,未来不仅是专业的房东必须依循政府订定的租赁契约范本与房客订立契约,一般住宅租赁契约也要依循该条例所规范的应约定及不得约定事项来订定租约,提醒房东房客签约应仔细看清6大点。
地政司表示,现行租赁住宅市场存在着一些权利义务不清问题,让租赁双方易生纠纷,例如押金上限不明、转租资料不详、修缮责任不清、纠纷处理不易及租赁标的物资讯不明等情事,在该条例内已针对这些影响租赁权益的重要事项进行规范,主要的6大措施如下:
一、押金不得逾2个月租金总额;房东于契约消灭及房客完成租赁住宅返还时,应返还押金或賸余押金。
二、房东于签约前应说明租赁期间由房东负责修缮之项目及范围,并应保持租赁住宅合于居住使用;如房东未于适当期限内修缮,房客得自行修缮并请求偿还费用。
三、转租人转租时应经房东书面同意,并向次房客出示相关书面文件。
四、房东在特定情形下,如房客毁损不修缮或赔偿、迟付租金或费用达2个月租额、未经同意转租他人、房东收回重新建筑,得检附相关事证,以书面通知房客提前终止租约。
五、房客或其继承人在特定情形下,如疾病意外有长期疗养需要、住宅未合于居住使用、住宅存余部分难以继续居住、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不能居住、房客死亡,得检附相关事证,以书面通知房东提前终止租约。
六、租赁契约消灭时,应由租赁当事人共同完成屋况及附属设备之点交;遗留物限期催告仍不取回时,视为抛弃且得由押金扣除处理费用。
此外,该条例也提供2项配套措施。一、由政府辅导成立以房东或房客为成员之非营利团体,提供租赁事务处理之专业咨询或教育训练,亦可协助出、房客进行专业协商,在发生纠纷时也能即时给予协助,加速纠纷处理效率。
二、一旦住宅租赁案件发生纠纷,送由直辖市或县(市)不动产纠纷调处委员会调处时,由政府扮演公正专业第三人的角色,且免收调处费用,减轻民众压力;此外,政府也将规划设置租赁咨询平台,提供租赁事务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