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申報留意醫藥費扣除規定 誤列保險理賠補稅28.6萬

▲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照。(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陳瑩欣/臺北報導

5月綜所稅申報即將起跑,國稅局提醒民衆申報抵稅項目須留意規定,避免因認知偏差影響申報結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去年5月曾有納稅義務人小康(化名)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未釐清醫藥及生育費列報規定,最終補稅28.6萬元。

北區國稅局說明,小康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200萬元,其中183萬元爲配偶小蕙(化名)醫療費用。不過查覈發現,小蕙於113年度就醫支出中,有143萬元已獲保險公司理賠給付。依所得稅法規定,醫藥費若已有保險理賠,須自費用中扣除後再列報,因此小康當年度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爲57萬元(200萬元-保險給付143萬元)。

北區國稅局重新計算後,補徵稅額28.6萬元(143萬元×稅率20%)。小康洽詢補稅原因後,經國稅局說明相關規定,已完成補繳稅款,未有罰鍰。

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醫藥及生育費,凡取得保險理賠給付,須自醫藥及生育費中扣除,並以扣除後金額列報。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若採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並列報醫藥及生育費,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但書規定,須先扣除保險理賠金額,再依剩餘醫藥費金額列報列舉扣除額,以免申報錯誤影響稅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