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董事新規分析
2024年7月1日起大陸施行的新《公司法》規定,職工人數300人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這一強制性條款將職工董事制度,從大陸國有企業擴展至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關鍵在於「誰可擔任職工董事?」,結合《公司法》《工會法》《企業民主管理規定》及國務院國資委、全國總工會等部門規範性文件進行分析,臺商應注意職工董事的人選資格,重新審視董事會的董事現狀。
出任職工董事的員工不應由高管擔任,《企業工會主席產生辦法》明確規定,企業行政負責人、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等高管羣體皆不得擔任工會主席,從主體資格上切斷了高管兼任工會主席的可能性;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工作指引》又要求,未兼任工會主席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作爲職工董事候選人。
這兩項規定約束高管既無法擔任工會主席,又因未兼任工會主席,而被排除在職工董事候選人之外,也就是高管若要參選職工董事,唯一合規路徑是放棄高管頭銜,以普通職工或非行政職位中層的身份參與選舉,這也是目前法規框架下的合規選擇。
但實務中,企業選聘職工董事的做法存在明顯偏差,其中高管兼任職工董事成爲普遍現象。不少企業出於決策效率考量,傾向由公司高管兼任職工董事,這一做法在上市公司中也屢見不鮮。據統計,新《公司法》實施後,A股市場新增的職工董事中,由高管兼任的比例約達20%。
職工董事制度作爲新《公司法》落地後的新規定,目前仍處於探索階段,市場中存在普遍的不規範情形,是由於不同層級法規間的銜接問題,及監管尺度暫時未統一。例如全國總工會的文件明確要求高管不得兼任職工董事,但《公司法》並未對職工董事的高管身份作出直接限制;另外,《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工作指引》(國廠開組辦〔2024〕5號)是由人民團體聯合發佈的規範性文件,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不會作爲法院裁判文書的直接依據,但仍具有很強監管約束力。
未來若有上市公司或準備IPO的企業,因高管兼任職工董事遭監管質疑或審覈問詢,企業纔會調整董事選聘標準;否則高管兼任董事現象仍可能持續。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