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動擾鄰 工廠遭禁夜間作業

臺中市烏日區一家鍛造公司機臺作業時發生振動,住隔壁的廖家三口對於振動與聲響寢食難安,提告索賠一四二萬元。臺中地院到場履勘,確認有振動、低頻聲,經專家鑑定該戶每天感受到「有感震度二級二八八○次」,判該公司晚間七點至翌日上午七點禁止製造振動,但未判賠償。

廖家三口控訴,該鍛造廠房二○二三年五月遷至隔壁,內部機臺未施作完全的防震工程,機臺運作時振動侵入他們房地,上班時間振動強度達中央氣象署震度二級標準,侵擾居住舒適度,造成家人焦慮、恐慌,失眠,提告排除侵害,並求償一四二萬元。

鍛造公司抗辯,指附近還有其他廠房,難認是他們所造成,且機臺底部有建置完善的防震設施,噪音值也在合格範圍內;廖主張的一、二級震動,類似卡車經過、歷時很短,屬民法第七九三條但書所稱的「輕微入侵」。

臺中地院現場履勘,發現二臺鍛造機運作時,站在三公尺外、每十秒感受從地板傳達的振動,觸摸牆壁也可感受到,坐在廖家屋內客廳木椅上感覺明顯,地震測試儀顯示當日最大振幅爲四gal,屋內確實可感受到。

根據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鍛造公司上班時,垂直振動最大值位於二點五至八gal,且震動強度已達每日承受「二八八○次有感震度二級」脈衝振波的持續震害,持續性的有感振動已侵擾居住舒適度。

中院再函詢環境部,對方函覆「對於工廠的振動尚無訂定管制標準」,實務上環保機關接獲振動相關陳情,可藉由稽查低頻噪音確認。中院認爲我國尚無管制標準,但環境部提示的噪音管制標準,可作爲判斷振動的標準。

中院比照噪音管制標準,禁止鍛造公司晚間七點至隔天上午七點製造的振動侵入廖家建物內,但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則駁回,可上訴。

臺中市環保局表示,去年全年受理低頻噪音陳情案件三○三件,音頻介於二○至二○○Hz之間,多因冷氣機、抽水馬達等設備運轉產生的悶轟聲,穿透力強、來源不易判斷;量測時需關閉室內門窗,在距離牆面一公尺以上位置進行,須排除室內其他非待測音源干擾,以確保檢測準確性。

中市環保局指出,目前環保法規尚未針對「振動」訂定管制標準,民衆若疑似受低頻噪音影響,可提出公害陳情,將派員現場勘查及量測,以維護生活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