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男誘未成年拍不雅片還發生關係 下場曝光

彰化縣一名男子阿德(化名)透過社羣軟體IG認識年僅未滿14歲的少女甲女,不僅引誘對方拍攝裸露胸部及私密處影像,甚至進一步在公園溜滑梯上發生性行爲。(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彰化縣一名男子阿德(化名)透過社羣軟體IG認識年僅未滿14歲的少女甲女,不僅引誘對方拍攝裸露胸部及私密處影像,甚至進一步在公園溜滑梯上發生性行爲,行徑離譜。全案經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刑法妨害性自主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德於民國114年3月間透過IG結識少女甲女,明知對方尚就讀國中、年僅13歲,竟因自身情感需求,於同年4月間先傳送自己裸露下體及自慰影片給甲女,藉此引誘對方拍攝胸部及私密處影像回傳。隨後於同年4月14日凌晨1時許,兩人相約在彰化縣某公園,阿德竟在溜滑梯上以陰莖插入甲女陰道方式,對未滿14歲的甲女性交得逞。

全案因甲女母親察覺有異報警處理,檢警循線查扣阿德手機,發現裡面存有相關對話紀錄及不雅影像,事證明確。彰化地檢署偵結後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第227條第1項等罪嫌將阿德起訴。

法院審理時,阿德坦承全部犯行,並積極與甲女及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法官考量其無前科,犯後態度良好,且涉案影像並未對外散佈,未造成更大傷害,加上甲女家屬同意給予緩刑機會,認爲被告經此教訓應知所警惕,依刑法第59條情輕法重規定減輕其刑。

合議庭審酌後,就引誘少年拍攝性影像部分判處1年6月、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部分判處1年8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甲女實施不法侵害行爲。扣案的SAMSUNG手機因內含性影像,依法宣告沒收。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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