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多出105萬辯「我也是被騙的」 苗栗女下場要全賠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婦人阿鳳(化名)被指控在2024年5月間將自己的2個金融帳戶交給詐騙份子使用,導致受害者損失105萬元。刑事部分,阿鳳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民事部分,雖然她辯稱自己也是被騙的,但未獲得苗栗地院法官採信,仍需全額賠償受害者。
▲阿鳳淪爲詐騙人頭戶。(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鳳2024年5月在家中透過通訊軟體LINE,將自己的2個金融帳戶及網銀密碼,通通交給在交友軟體上認識的詐騙份子,並聽從對方指示設定約定轉帳帳戶。
接着,詐騙份子以假投資股票獲利等話術,誘導受害者在同年6月將105萬元匯入阿鳳的帳戶。這些錢一進入帳戶,隨即就遭人轉匯一空,後來受害者驚覺被騙,憤而報警,阿鳳也因此落網。
對於上述指控,阿鳳辯稱自己也是被騙的,而且她剛經歷離婚,沒有辦法賠償受害者。
苗栗地院法官認爲,阿鳳在刑事部分已被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她自己也表明,在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有承認幫助詐欺、洗錢罪,也有在筆錄上簽名,她對刑事判決結果沒有意見。
法官表示,阿鳳辯稱自己也是受害者,應爲卸責之詞,不予採信,依法她仍應負起共同侵權行爲責任,最終判她應賠償受害者10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