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績效太差! 臺灣老爸付40萬贖回寶貝兒子
彰化地院依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判處被告黃男有期徒刑6月。(孫英哲攝)
彰化1名黃姓男子(27歲)於民國113年8月間,被招募到柬埔寨詐騙園區擔任詐騙機房工作,他因績效太差,由其父親支付新臺幣40萬元予詐團組織後,始得返國,但也因參與詐騙犯行,被彰化地院依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同案被告林姓女子於113年5月15日出境至柬埔寨,加入詐騙集團,擔任機房話務詐騙後,於同年8月間,招募被告黃姓男子至柬埔寨菩薩十六局園區,擔任詐騙機房機房手。
黃男因積欠債務缺錢,經由林女介紹後,於113年8月7日至同年12月26日出境至柬埔寨詐騙園區,在本案詐騙集團成員監控下,以暱稱「佳芳」之帳號,於社羣軟體投放交友廣告,進行假投資話術詐騙。
然黃男因詐騙績效差,詐騙集團在黃男父親支付新臺幣40萬元後,同意讓黃男返回臺灣。全案因臺灣的被害人報警追查,警方從臺灣車手溯源追查出上游的機房等詐騙成員,進而破獲全案,逮捕黃男。
法官審理指出,被告黃男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爲牟利益,前往柬埔寨詐騙機房擔任機房手,危害社會治安,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曾因過失傷害、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等,判處6月徒刑。
此外,被告於法院準備程序時自承因本案全部獲得約新臺幣1萬3000元,屬於犯罪所得,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