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法三讀 非醫療機構違規最重罰2000萬元

立法院會4日三讀通過《再生醫療法》,根據三讀條文明定,未來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違者最高處新臺幣2,000萬元罰鍰,而執行再生技術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但恩慈治療有條件免完成人體試驗。

《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是國內發展再生醫學及細胞治療的根本大法。再生醫療是指以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用於治療、修復或替換人體細胞、組織及器官的製劑或技術。不過因擔心對特定廠商開大門,行政院不斷與朝野溝通,還從三法簡化成二法,終於完成三讀。

不過先前該案討論時有幾項爭點,包含人體試驗與否、是否納管異種細胞、胎兒權益把關及醫療機構成立營利機構的利益迴避問題。最終,修法版本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恩慈療法),執行再生醫療都須完成人體試驗,也排除醫療機構成立營利性的再生醫療生技醫藥公司。

另條文也明訂,政府應每年公開再生醫療治療成效,包含案例數、治療效果、不良事件等;若有重大傷害或死亡,病患將得到救濟,若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行爲,將重罰200萬以上2000萬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