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可自制獵槍!全臺⾸枝檢測合格⼄式⾃制獵槍在花蓮

▲蓮縣警察局將乙式自制獵槍送至國防部軍備局規格鑑測中心檢驗,通過合格檢測。(圖/花蓮縣警察局提供,下同)

記者王兆麟/花蓮報導

花蓮縣警察局於12月10日將乙式自制獵槍送至國防部軍備局規格鑑測中心檢驗,經該中心正式函覆本局鑑驗結果,確定合格檢驗全臺首枝乙式自制獵槍,爲原住民自制獵槍制度翻開新篇章。

爲保障原住民以安全合法之工具從事狩獵活動,於今年3月15日正式發佈施行「原住民漁民自制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將原住民自制獵槍區分爲甲式自制獵槍與乙式自制獵槍,其中乙式自制獵槍鑑驗程序,需先經由警察局或分局預檢合格,再送往國防部軍備局規格鑑測中心檢測。

▲▼全臺⾸枝檢測合格⼄式⾃制獵槍在花蓮。

對於原住民獵人而言,獵槍不但是狩獵必要工具,在危機四伏的深山中,面對未知猛獸突襲時,一枝安全好用的獵槍絕對是關鍵保命符。舊式自制獵槍,因槍枝結構不完整或有缺陷,狩獵時常發生膛炸、誤擊,造成無辜民衆死傷。110年5月7日司法院公佈釋字第803號解釋,要求政府機關應訂定規範保障原住民以安全合法之狩獵工具從事狩獵活動,因此新制「原住民漁民自制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將新申請製造持有獵槍採用雙軌制(可申請甲式獵槍或乙式獵槍),其中甲式獵槍是由內政部許可廠商製作的制式獵槍,乙式獵槍則由原住民自制,但須送國防部軍備局規格鑑測中心檢測。

花蓮縣警察局說明,原住民獵人申請乙式自制獵槍,首先須參加原住民族委員會或其委託之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之自制獵槍安全使用訓練合格,且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發給合格證明文件後檢附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影本,以書面經保管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許可。

取得製造乙式自制獵槍許可後,應於收到許可函之翌日起一個月內,由申請人自行製造或與非以營利爲目的之原住民協力製造完成,並持以向保管地之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安全檢測。

另因原住民製作獵槍需在槍管及槍身金屬面,將槍枝編碼烙(刻)印不可回覆之痕跡,爲協助無專業工具烙碼之民衆,花蓮縣警察局特別提供免費雷射烙印服務,讓申請人順利完成獵槍製作及檢驗程序。

花蓮縣警察局表示,爲保障原住民狩獵安全,將持續於各集會場合多次、密集性宣導「原住民漁民自制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使每一位原住民對獵槍新制完整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