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房親戚變色狼!旅館夜宿強壓性侵 賠6萬換減刑

一名甲男趁與遠房表姊A女夜宿旅館時,竟獸性大發,無視對方反抗,強行脫褲性侵得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南地院近日審結一起令人髮指的性侵案。一名甲男趁與遠房表姊A女夜宿旅館時,竟獸性大發,無視對方反抗,強行脫褲性侵得逞。案件曝光後,甲男雖火速賠償6萬元換取和解,但因其有酒駕前科,最終仍遭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刑1年8個月,無法獲得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甲男與A女爲遠房親戚關係。113年6月25日凌晨,兩人一同前往臺南市某文旅休息。不料甲男竟在房間內,違反A女意願,強行脫去其褲子,並以性器侵入陰道及肛門,對A女強制性交得逞。A女事後身心受創,憤而報警提告。

法院審理時,甲男對犯行坦承不諱。法官勘驗雙方Instagram、LINE等對話紀錄及旅館訂房資料,確認甲男犯罪事實明確,觸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法定刑爲3年以上有期徒刑。

儘管罪證確鑿,甲男在偵查期間緊急與A女達成和解,支付6萬元賠償金,並獲得A女原諒。法官審酌甲男犯罪後態度良好、已彌補損害,且考量若直接判處最低3年刑期,有「情輕法重」之嫌,因此引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予以酌減其刑。

然而,合議庭也發現,甲男並非初次觸法。他曾於去年因酒駕公共危險罪,遭南投地院判刑3月並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由於不符合「5年內未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的緩刑要件,法官駁回辯護人請求,明確表示「無法宣告緩刑」,最終判處甲男有期徒刑1年8月,以示懲戒。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