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警拉扯釀癱瘓 求償3千餘萬敗訴

屏東縣警員被控執勤時與民衆拉扯,導致對方摔倒、顱內出血終身癱瘓。當事警員與警局都被提告求償,但一、二審均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屏東縣警局潮州分局汪姓警員於民國109年處理一起土地糾紛,在勸離蕭姓男子時2人發生拉扯,蕭身體不穩往後仰倒,因顱內出血等傷勢導致終身癱瘓,家屬遂向汪員求償新臺幣1736萬餘元、向屏東縣警局提出1679萬餘元國賠告訴,一、二審都以警方處理過程並無不法,判蕭男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民國109年10月2日,蕭男因土地問題與人發生糾紛,到場處理的潮州分局西勢所汪姓警員要求他離開,但蕭拒絕並在和員警推擠時,因重心不穩倒地而頭部出血。汪員將他上銬管束後,安排救護車送醫救治,但蕭在醫院治療後卻自拔點滴、拒絕留院觀察,並在家屬陪同下,重返派出所協調賠償損毀汪員眼鏡事宜。

豈料,事後蕭男神智不清,再就醫時診斷出頭部外傷並創傷性雙側硬膜下腔出血、顱內出血等狀況,因此終身癱瘓、無法言語。

蕭的家屬質疑警方執法過當,提告向汪姓警員求償1736萬餘元、也向屏東縣警局提出請求1679萬餘元國賠金,總計約3415萬。

警方指出,蕭當時出言侮辱,並徒手揮打、強勒警員的頭頸部位,汪員爲掙脫才造成蕭於拉扯過程中摔倒,但也立即叫救護車將他送醫。另蕭重回派出所時家屬均在場,如有不適都能要求送醫。

屏東地院審理時,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與警方密錄器,認定執勤過程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另蕭送醫後診斷爲輕微頭部外傷,且蕭也拒絕留院觀察;一般未受過醫學專業訓練者,應無法辨別個人是否已呈現顱內延遲性出血狀況,依相關事證難認警方有過失或不法,判決蕭敗訴。

蕭男家屬不服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仍認爲警方處理過程無不法行爲,駁回上訴。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