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愛女7年前輕生 屋主「凶宅」賣1260萬判賠285萬
桃園一名林姓屋主,7年前其女兒從自家社區7樓陽臺輕生,送醫不治,房子自此成爲街坊鄰里心照不宣的「凶宅」。不料,林男在去年初,竟隱瞞這段悲痛往事,將該屋以1260萬元的高價賣給傅姓男子,並在現況說明書上勾選「未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桃園一名林姓屋主,7年前其女兒從自家社區7樓陽臺輕生,送醫不治,房子自此成爲街坊鄰里心照不宣的「凶宅」。不料,林男在去年初,竟隱瞞這段悲痛往事,將該屋以1260萬元的高價賣給傅姓男子,並在現況說明書上勾選「未曾發生非自然死亡」。傅男入住後驚聞真相,憤而提告求償。桃園地院審理後,認定林男故意隱匿重大瑕疵,判決他必須返還買家價金285萬元。但買家額外求償的15萬元「精神慰撫金」,因舉證不足遭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姓屋主於去年1月3日,與傅男簽訂買賣契約,將屋齡多年的7樓房屋連同車位,以總價1260萬元出售。契約中附帶的「標的現況說明書」第27項明確詢問:「本建物專有部分…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等非自然死亡?」林男勾選「否」並用印保證。
然而,傅男於8月入住後,卻從鄰居口中得知驚人內幕:原來在106年4月,林男的親生女兒正是從該屋陽臺輕生,雖緊急送醫仍宣告死亡。傅男認爲受騙,氣得一狀告上法院,主張房屋是「凶宅」,價值嚴重貶損,要求減少價金並賠償精神損失。
法庭上,林男矢口否認賣「凶宅」,他辯稱女兒是最終在醫院過世,死亡證明書記載地點也是醫院,因此「死亡結果不在專有部分」,自己「主觀上」認爲不算凶宅,並非刻意隱瞞。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後,狠狠打臉屋主說詞。法官指出,社會普遍對屋內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存有嫌惡、畏懼心理,會嚴重影響購買意願與價格,導致房屋「經濟性價值貶損」,這在法律上就屬於「物之瑕疵」。
法官強調,儘管林女送醫後才斷氣,但她的「墜樓輕生行爲」與「死亡結果」有直接、緊密的因果關係,不能因爲陳屍地點不在屋內,就說房子沒問題。法官認定,林男在持有房屋期間發生如此重大事故,卻在出售時勾選「否」,已違反告知義務,房屋確實存在瑕疵。
爲計算房屋價值折損多少,法院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進行專業鑑價。報告顯示,該屋若爲一般正常物件,今年1月的市場價格應爲947.4萬元;但因爲曾發生跳樓事件,價格僅剩710.6萬元,相當於打了75折,價值蒸發近25%。
法院據此精算,扣除車位價值120萬元後,房屋本身價金爲1140萬元。以減損比例24.99%計算,林男應返還的價金爲284萬8860元。傅男雖求償285萬,法院在細算後予以支持。
傅男在訴狀中還提到,自從知道買到凶宅後,終日不安、壓力巨大,甚至罹患焦慮症,因此向林男額外求償15萬元精神慰撫金。
但法官對此不予採信。法官認爲,房屋瑕疵主要影響的是「財產上」價值,買家提出的診斷證明,無法證明焦慮症與「住在該屋」有直接因果關係,可能是工作、生活等其他壓力所致,且情節未達「侵害人格權」的嚴重程度,因此駁回這部分請求。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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