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夫外遇「轉存筆電證據」提告 妻反挨罰6千元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子小芸(化名)懷疑丈夫阿哲(化名)外遇,2022年7、8月間趁丈夫洗澡或睡覺的時候,使用對方的筆電蒐證,並將相關親吻、摟抱影像檔案當作離婚訴訟的證據,結果反而害自己吃上官司。高雄高分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依犯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判處小芸罰金6000元,得易服勞役6日。

▲小芸私自使用阿哲的筆電蒐證,結果卻讓自己吃上官司。(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芸因懷疑阿哲外遇,2022年7、8月間在未經阿哲的同意之下,使用對方的筆電並瀏覽裡面的檔案,結果在資料夾中發現阿哲與其他女性出遊的照片及影片,於是便將檔案複製儲存下來;後來夫妻倆打起離婚訴訟,小芸將檔案拿出來作爲證據,阿哲才知道此事,於是反過來對小芸提告。

小芸一審被判處罰金1萬元,她提出上訴,主張自己並未揭露當事人的隱私,那些檔案只用於訴訟,如果她沒有提出這些證據,恐怕難以保障離婚訴訟中的權益,所以她的行爲應當符合狹義比例原則,具有法律上正當理由。

但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爲,小芸懷疑阿哲外遇,在明知阿哲有爲筆電設定密碼的情況下,仍利用機會主動搜尋對方筆電內的資料,並取得有可能當作證據的檔案;她的行爲可認定是針對阿哲涉嫌民事不法行爲,以刑事訴訟搜索手段,搜索阿哲筆電以取得相關證據,顯然不符合適當性及狹義比例原則。

再者,法官指出,小芸在此之前,已經發現阿哲有異常行爲,甚至曾目睹阿哲半夜在公園與第三者一起騎腳踏車,由此可見,除了私自搜索筆電資料之外,她還有其他方法可以取得丈夫外遇的相關證據。

法官表示,小芸已經坦承大部分客觀事實,但否認觸犯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至今也未能與阿哲和解,考量到她的犯罪手段、動機、所生危害,尚非極惡劣及重大,過去也沒有任何前科,素行良好,於是改判處她罰金6000元,得易服勞役6日。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