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服社會勞動執行考量 法界:兼顧法治與人性

蕭姓男子幫妻子轉帳給詐騙集團遭判刑,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被檢方否決,兩度向高雄高分院提聲明異議勝訴。法界解讀,法官考量蕭要照顧子女等狀況,採人性化角度,認爲刑罰執行不僅有監禁選項,應兼顧法治與人性。

法界分析,易服社會勞動功能在於解決「短期自由刑」衍生問題,讓受刑人不入監,維持工作與生活,有迴歸社會動力;但依法務部訂定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數罪併罰且達四罪以上」應認有「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不適用易服社會勞動。

有法界人士指出,本案法官認爲行政要點只是輔助,檢方考量易服社會勞動應迴歸刑法,其中易刑並無罪數限制,蕭犯幫助洗錢五罪,法官認爲是基於幫助配偶的同一動機,犯罪時間緊密,與常見的累犯不同,若僅因罪數多寡,不準易服社會勞動,有違反比例原則疑慮。

法界人士認爲,刑法中易刑相關家庭背景條文已被刪除,法官仍認檢方執行指揮應着重蕭的狀況,採人性化角度,即便不準易服社會勞動,也應在指揮書說明「確實考量過」再執行,而非機械式套用條文及罪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