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民法繼承 問選民意見了嗎
(圖/本報系資料照)
法務部日前公告,將於陳報行政院核轉向立法院提出《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法草案。其提案主旨是擬「刪除現行兄弟姊妹特留分並增訂相關配套,尊重遺囑自由促進實質公平,保障弱勢手足。」對此項修法議案,本文想討論其公告主旨的用語及其背後的意涵。其公告主旨是:「預告修正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值得理解甚至商榷的是「預告」2字;這兩個字已普遍見諸新聞報導,甚至寫成了標題,會不會引起誤會,讓不明就裡的人以爲,《民法》已經通過修法程序,刪除了兄弟姐妹特留分的條文,即將定期施行了呢?
法務部的公告,原是要聽取各方的正反意見,其所提出的也只是草案,距離完成修法還有許多步驟要走。依照《憲法》規定,應向立法院提出《民法》修法草案的是行政院,不是其所屬部會,這正是公告中說明尚須行政院審覈的緣故。行政院院會就之進行審議時,可以通過也可以不通過;可以修改其提案,還可退回再議。現在使用「預告修正」的字眼,是將行政院院會的程序視爲某種過場嗎?恐有不宜。
下個問題,行政院向立法院提案修改法律,可以將立法院的修法程序視爲過場嗎?收到行政院修法議案的立法院,也該將修法程序視爲過場嗎?都不應該!臺灣是個民主社會,此中涉及民主社會的一項根本問題:民主國家誰纔是立法者。是法務部?是行政院?都不是。
那爲何可由行政院或法務部發動修法呢?行政部門既非立法者,也未必該是立法的主導者,其提案更非立法的必要條件或程序,但確該具有提案修法的地位。立法院是立法機關,行政院依法行政,則是負責法律實施的執行機關。
法務部則是在行政部門的分工之中主管實施《民法》,所主管的是執行而不是立法;但正由於是主管執行《民法》的機關,理應熟諳《民法》,也握有行政資源召集學者專家研議有無修法的需要。法務部在修法提案背景中寫道:「已經廣泛蒐集各國立法例,同時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密集討論,才擬具此項修法草案」云云,正就是在說明其專業性。但是,外國立法者或學者專家是我國法律的立法者嗎?當然也不是。
顧名思義,真正的立法者該是立法院嗎?答案是,也未必就是。《憲法》規定,組成立法院的立法委員「代表人民」立法;立法院當然就是終極的立法者,但立委不該自以爲可以不問選民意見即任意立法;立法院中經常指揮所屬黨籍立委在立法程序中如何投票的各個政黨,更不該如此以爲。民主國家中主導立法的人,只能是立委的選民!這是民主與非民主社會最大的差異所在!
修改《民法》刪除兄弟姊妹的繼承特留分,顯然不會是政黨政治攻防的主要議題,卻與每位家有兄弟姊妹的人或是養育多數子女的父母有關。修法的源起必是出自社會中某種主張修法的聲音,但是像這樣一個攸關極大多數選民切身利害的議題,不該由手中有選票的人民充分聽取正反兩方的主張與道理,並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意見後,再由立法院決定是否及如何修法嗎?
那該由誰與選民溝通並聽取選民意見呢?不正是立法委員們嗎?他們不該在收到行政院的正式提案之後,回頭各自向選民報告並聽取選民的意見,再集會討論是否及如何修法嗎?這不才是民主社會應有的民主立法程序嗎?
春秋責備賢者,行政院還未向立法院正式提案就「預告」修法,是否言之過早,也過於託大了些?事關民主立法的正當程序,不容小覷!(作者爲東吳大學法研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