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虛擬幣反避稅立法 加快腳步

國際反避稅將邁入新階段,加密貨幣將是未來重點之一。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已提出「加密資產申報框架」(CARF),申報資產爲加密貨幣,申報主體爲加密資產交易所,這部分發展會非常快,臺灣若落後太多,恐影響跨國稅務查覈及洗錢防制等重要業務。

據統計,全球已有超過70個國家承諾,將於2027至2029年間啓動CARF自動交換,屆時加密資產交易透明度將顯著提升。歐盟成員國、英國及日本等國家已率先實施,澳洲、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國家也預計於2027年接軌,美國則計劃於2028年納入CARF相關機制。

臺灣方面,在租稅資訊交換領域,財政部2017年訂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作業辦法,又稱臺版肥咖條款),財政部於每年報稅季期間,要求金融機構須申報金融帳戶,並於每年9月與交換國交換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

臺灣目前已與日本、英國、澳大利亞交換,透過跨國交換資訊,可交叉比對異常狀況,揪出跨國避稅。

不過臺灣這幾年的執行,仍是屬於CRS 1.0,近年OECD已提出CRS 2.0版本。CRS 1.0階段,僅要求傳統金融機構向稅局申報,而在2.0體制下,將電子支付機構也納入。也就是說,電子支付機構必須辨識背後客戶是不是屬於其他國家稅務居民,若有,理論上也應納入國與國之間的CRS資訊交換。

另外,在申報金融資產範圍方面,原本CRS 1.0階段,僅納入傳統金融商品,像現金存款、股票,但在CRS 2.0當中,納入央行數位貨幣、加密資產。

綜合來看,CRS 2.0要申報的金融機構變多了,金融資產範圍也更大,現階段臺灣財政部也正在檢視、修正CRS相關作業辦法,去年已有相關討論,針對臺版CARF,則尚未提出草案。

建議財政部在CRS 2.0方面,應加速完成相關修法,否則將無法與交換國針對CRS 2.0擴大納入的範圍進行資訊交換;針對未來更重要的加密貨幣交易,臺灣也應加速推出臺版CARF草案,儘快展開討論。

當許多國家自2027年起將陸陸續續展開交換,若臺灣在這方面的立法腳步卻相對落後,將無法與其他國家交換到重要資訊,將影響稅務查覈、洗錢防制等重要工作。

另外,針對加密貨幣課稅制度,財政部去年曾回函立法院說明課稅原則,概念上要先判斷是否屬於有價證券,若屬於有價證券,營利事業須課最低稅負。但如果並非定義爲有價證券,屬於財產交易所得,個人應課綜所稅,稅率5%至40%;營利事業則併入營所稅課徵,稅率20%。

然而這些只是原則性規範,有很多實務問題待解,例如交易平臺所在地,牽動所得屬於境內或境外;貨幣轉換過程所得何時實現?如何認定?是比特幣轉換成以太幣時就實現,還是等到「出金」才實現?仍待財政部後續更明確說明,將直接影響個人與企業稅負規劃。(本文由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營運長林志翔口述,記者翁至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