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的信賴危機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歐文.羅伯特曾在 Smith v. Allwright(1944)案中感慨指出,當法院輕易推翻既有見解時,判決將淪爲「僅限當日、當班車次有效的火車票」(a restricted railroad ticket, good for this day and train only)。(示意圖/CFP)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長/李善植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歐文.羅伯特曾在 Smith v. Allwright(1944)案中感慨指出,當法院輕易推翻既有見解時,判決將淪爲「僅限當日、當班車次有效的火車票」(a restricted railroad ticket, good for this day and train only)。法律見解不是不能改變,但不附理由的改弦易轍,不僅難以令人信服,更會動搖司法的權威與法律的安定。

因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僅餘八人,大法官間對於判決評議門檻產生重大歧異。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及蔡彩貞等大法官原主張,得類推適用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第五項,由現有八位大法官全體評議,並以四分之三、亦即六人以上同意作成判決;謝銘洋、呂太郎、陳忠五及尤伯祥等大法官則認爲,應將拒絕評議之大法官自「現有總額」中扣除。

其後蔡彩貞雖加入後者立場而形成所謂「五人判決」,惟其仍於114、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先後提出協同意見書,一再表示不應將持反對意見者排除於現有總額之外。

豈料,在相關時空背景均未變更下,僅相隔一個月,由蔡彩貞大法官主筆之115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竟態度丕變,未附理由的支持由五人即可作成判決。

憲法法庭之權威,並非來自能否作成判決、能否正常運作,而是在於判決能否讓人信服。若解釋憲法、宣告法律違憲之標準,動輒隨個案變更,司法之威信將蕩然無存,其宣告法律違憲之正當性亦消失殆盡。

尤其,當前尚有罷免連署是否應附身分證之選罷法修正、中央與地方財源分配之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刪減爭議,以及公教年金是否停砍之公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等攸關國家重大政策之案件,均待憲法法庭作出解釋。

若憲法法庭之違憲審查繼續以這種浮動且未充分合議的方式行使,其結果不但無法平息爭議,反可能加深社會的疑慮及製造對立。

▼憲法法庭之權威,並非來自能否作成判決、能否正常運作,而是在於判決能否讓人信服。若解釋憲法、宣告法律違憲之標準,動輒隨個案變更,司法之威信將蕩然無存,其宣告法律違憲之正當性亦消失殆盡。(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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