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修投票年齡 廖元豪:免修憲只需修法
年底將有九合一選舉,首投族投票意向成爲選戰關鍵,也讓十八歲公民權討論聲浪再起。針對下修投票年齡違憲與否,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表示,我國憲法規定廿歲僅爲最高投票年齡底線,然而法律很多時候其實能夠給予更多保障。
不過,文化大學國家發展與中國大陸研究所兼任教授曲兆祥則說,法律有其位階性,低階法律不能違反高階法律,目前沒有任何模糊空間,通過什麼法律都沒有用,我國如果要成爲法治國家,就要遵循法治國家的規則。
立法院去年三讀通過青年基本法,明定青年爲十八歲以上、卅五歲以下國民,政府應該保障十八歲青年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並且在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完備相關法制。然而,我國憲法第一三〇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廿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兩者之間是否相互扞格,引起國內學者議論。
廖元豪受訪時表示,十八歲公民權不用修憲、修法就可以,憲法規定廿歲不能解釋爲絕對年齡,而是要理解爲最高投票年齡底線,「意思就是到了廿歲,一定要給他投票權」,憲法應該儘可能從正面方向解釋,投票年齡廿歲的規定也並非絕對,法律很多時候能夠給予更多保障。
廖元豪舉例,我國憲法第一六〇條明定,六歲至十二歲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然而義務教育早在民國五十七年就擴大至國中,「當時也有人說違憲,但是憲法是給最低保障」,意思是六至十二歲一定要受國民教育,但是立法者認爲國家財政可行就能多給。
曲兆祥則表示,儘管十八歲公民權沒有爭議,不過依舊不能繞過憲法規定,「還是必須走修憲,如果暫時走不通,那就還是廿歲,這是法律基本概念」。
曲兆祥說,大法官會議有釋憲權,但是不能超越制憲權、修憲權,這是法律最基本ABC,我國如果要成爲法治國家,就要遵循法治國家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