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撞傷行人辯閃機車 駕駛和解抗罰仍慘輸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駕駛阿哲(化名)前年12月開車行經桃園市八德區一處路口,因未禮讓撞傷行人,挨罰72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但他辯稱當時是爲了閃避機車纔會不慎發生碰撞。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監視器影像畫面後,並沒有看見所謂的「機車」,於是裁定駁回阿哲的告訴。
▲阿哲辯稱是爲了閃避機車,纔會與行人發生碰撞,但法官沒有采信。(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哲2024年12月開車行經桃園市八德區廣福路與福國街口,與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發生碰撞,導致行人受到輕微腦震盪等傷害;警員獲報到場處理,認定他有「汽車駕駛人有違反4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的違規行爲,於是制單舉發。
阿哲因爲此事挨罰7200元罰鍰,還要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他不服氣,決定提出行政訴訟。阿哲表示,當時右轉專用道突然有直行機車高速駛入,他爲了閃避機車,纔會不慎碰撞到行人,自己也感到很內疚、自責,事後已經與行人達成和解,原處分處罰過重,希望能撤銷。
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經檢視監視器影像畫面,阿哲的車輛靠近行人穿越道之前,已經有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而且也沒有看見「高速駛入的機車」,阿哲的車輛近距離搶先通過行人穿越道,接着便與行人發生碰撞。
法官指出,事發當下阿哲客觀上沒有不能注意之情事存在,卻疏未注意禮讓行人,進而導致事故發生,主觀上縱使沒有故意,也難認沒有過失,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依法裁罰並無不妥,最終裁定駁回阿哲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