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國安法》竊取臺積電機密 第4名內鬼「推諉滅證」遭續押

▲臺積電工程師陳韋傑涉竊密仍在押,被追加起訴移審智財商業法院 。(圖/記者許靖騏攝)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臺積電工程師陳韋傑涉協助離職同事陳力銘,泄漏臺積電14奈米以下製程等營業秘密資料,去年(2025年)11月到案被羈押禁見至今,日前被起訴涉犯《國家安全法》、求刑8年8月,今(8日)移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召開接押庭,合議庭裁定陳韋傑今起羈押禁見3個月,可抗告。

裁定理由指出,陳韋傑坦承借用不知情同事帳號密碼登入臺積電公司資料庫,擅自重製取得臺積電公司本件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資訊,並傳給共犯陳力銘,但否認違反《國家安全法》。

然依卷內證人證述、保密協定、簡訊對話紀錄、電子郵件附件暨東京威力公司雲端電子檔案列印紙本、臺積電員工帳號及管理監控系統紀錄、監控系統勘驗筆錄、本案國安營業秘密翻拍截圖、經濟部關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函覆資料等現有相關事證,足認陳韋傑涉犯《國安法》意圖域外使用而擅自重製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臺積電竊密案3內鬼工程師仍在押,左起戈一平、陳力銘、吳秉駿。(圖/記者呂佳賢攝)

合議庭認爲,陳韋傑對於被訴犯罪情節、手段之供詞,不僅前後不一,且有避重就輕推諉之情,又在案發後得知陳力銘及其他同案被告被調查,旋即更換個人手機及公務電腦,此等申請報廢或毀損本案用以重製、傳送相關營業秘密之設備等疑似湮滅證據舉措,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湮滅證據之虞。

至於陳力銘雖仍在押,然陳韋傑與陳力銘被訴共同犯罪情節之調查,尚需勾稽比對相關電磁紀錄、陳力銘及其他證人說詞,始得釐清確認全案犯罪細節,倘若被告有機會相互勾串或湮滅證據,將有使案情陷於混沌不明之高度可能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

合議庭認爲陳韋傑所涉犯罪,不僅損及個別企業利益,並有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及經濟發展之情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爲確保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並防衛社會治安,依比例原則,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無從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接受科技設備監控等其他強制處分手段代替,因此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本案源於陳力銘從臺積電離職後,涉透過仍在職同事吳秉駿、戈一平,竊取臺積電2奈米晶片製程等營業機密,帶槍投靠臺積電供應商東京威力科創公司,3人去年8月底被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起訴涉犯《國安法》等罪嫌,至今在押,檢方求處陳男14年徒刑、吳男9年、戈男7年。

臺積電2奈米晶片製程被列爲《國安法》所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涉嫌竊取、侵佔、擅自重製或泄漏,法定可判刑5年以上、12年以下,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去年12月2日,智財分署第1波追加起訴東京威力涉犯《國安法》與《營業秘密法》共4罪嫌,分別求處罰金新臺幣4000萬元、800萬元、4000萬元、4000萬元,並請定應執行罰金1.2億元,這是法人被起訴涉犯《國安法》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首例。

期間智財分署從東京威力的雲端硬碟,發現另存有臺積電「14奈米以下製程之IC製造技術及其關鍵氣體、化學品及設備技術」等營業秘密資料,同樣屬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陳力銘坦承此部分犯行,主動供出陳韋傑協助取得。

智財分署去年11月10日,低調指揮新竹市調查站搜索約談陳韋傑,他否認充當陳力銘竊密幫手,訊後被聲押禁見獲准,檢方本週一(5日)第2波追加陳韋傑涉犯《國安法》,並以他未完全認罪、態度欠佳爲由,求刑8年8月。

檢方第2波追加起訴對象,還包括陳力銘再被求刑7年、有機會依法減刑,東京威力也因沒「盡力爲防止行爲」,再被求處新臺幣2500萬元,而陳力銘在東京威力的女上司盧怡尹,案發後擅自刪除雲端資料滅證,到案拒絕認錯,訊後雖被請回,但被起訴涉犯湮滅刑事證據罪嫌、求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