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打方向燈挨罰!女騎士稱急閃違停車 法院看片秒打臉

沒有打方向燈挨罰!女騎士辯稱急閃違停車,法院看片秒打臉,判決駁回其訴求,全案確定。(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市一名女騎士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民衆檢舉並被裁罰1200元,事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爲閃避違規停放的休旅車,屬「緊急避難」情形,請求撤銷裁罰。不過法院勘驗檢舉影像後認定,現場並無突發狀況,女騎士應有充分時間反應並依規定打燈,判決駁回其訴求,全案確定。

判決揭露,女子小𬘭(化名)於某日上午7時許,騎機車行經高雄市岡山區仁壽南路與協榮路口附近路段,期間自外側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後,再切回外側車道,過程中均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遭後方民衆行車紀錄器拍下並提出檢舉。

警方查證影像屬實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舉發「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違規,並由交通局裁處1200元罰鍰。小𬘭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當時外側車道前方有一輛休旅車違規停放,情況緊急下爲避免追撞,反應不及才未打方向燈,認爲應屬緊急避難,不應受罰。

不過法院調閱並逐格勘驗檢舉影像後發現,該輛休旅車早已停放在前方外側車道,與小𬘭之間至少仍有6輛車距,且當時內、外側車道均無其他人車通行,路況單純,視線良好,並非突發狀況。畫面亦顯示,小𬘭在距離休旅車尚有相當距離時,即已開始變換車道,卻全程未顯示任何方向燈。

法院認爲,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變換車道前應事先顯示方向燈,且須持續至完成變換行爲爲止。小𬘭持有合法駕照,對相關規定應有基本認知,卻疏未注意,主觀上至少具有過失,已構成違規事實。

至於其主張緊急避難,法院認定與影像所呈現客觀事實不符,難以採信。法院指出,交通裁罰已裁處最低罰鍰,並無裁量過當或違法情形,最終判決小𬘭之訴駁回,維持原裁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