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同居女友13歲女兒還性侵 惡狼遭重判10年
王姓男子對同居女友的未成年女兒強行性侵及拍攝她洗澡得逞,被臺南地方法院重判10年徒刑。(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王姓男子與女友同居8年,共同扶養女友的女兒長到13歲,少女將他視同父親,王男竟藉口少女房間沒打掃乾淨,持不求人責問少女「要接受懲罰還是讓我撫摸」,結果他撫摸少女身體後,竟將生殖器放入少女口中強制性交得逞,1個月後又偷拍少女洗澡;臺南地院認定王男不顧身爲長輩,對少女逞一己私慾,重判10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子自民國105年與女友在臺南市同居,共同扶養、照顧女友的5歲女兒;去年8月21日下午,王男趁女友不在家,找藉口指少女的房間沒打掃乾淨,要她進房間等候懲罰。隨後王男持竹製的不求人爪子進少女房間,問她「要接受懲罰,還是讓我撫摸身體」。
少女擔心不讓王男撫摸,將被王男持不求人體罰她,心生畏懼下,讓王男強行撫摸她的身體得逞,結果王男得寸進尺,竟要少女跪在地上,用浴巾蓋住她的眼睛,不顧少女反抗,強將生殖器放入少女嘴內,強制性交得逞。隔月底,少女在浴室洗澡時,王男竟持手機,從浴室窗戶拍攝少女的裸體隱私性影像。
少女在被王男性侵後,向母親求助,母親僅口頭警告王男未報警,導致王男隔月偷拍少女洗澡;少女擔心再被侵犯,去年10月向學校導師求助,導師通報學校輔導室轉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與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檢警前往王男住處搜索,起出其偷拍用的手機及存放性影像的平板電腦。
王男到案承認犯行,法官認定他的自白與事實相符,觸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爲強制性交罪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另因3人同居,構成家庭暴力犯罪。
判決指出,王男自少女5歲起即共同居住,對少女而言,王男如同父叔輩家長,原應提供相當信賴保護,竟爲滿足一己私慾而性侵及拍攝洗澡,侵害少女隱私,毫無尊重他人性自主權,惡性重大,造成少女身心無法磨滅傷害。
合議庭認定,王男未向被害少女及其父母致歉求取原諒,未達成和解及賠償;考量其犯罪動機、犯後態度等狀況,他涉犯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罪判刑8年6月,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刑2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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