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如何利用境外放款新政

2026年3月20日,大陸人行及外管局聯合發佈《境內企業境外放款管理辦法》(銀髮〔2026〕63號),統一了外幣、人民幣境外放款政策,除了對申請流程進行規範,也對放款額度進行調整。

一、放款人及借款人資格要求

63號文規定,放款人需與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間接持股關係,或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境內放款人應依法註冊成立1年(含)以上,有持續良好經營記錄,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內控制度;境外借款人應依法註冊成立且有持續良好經營紀錄。放款人及借款人均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爲。

二、放款額度管理

63號文對放款額度實行人民幣和外幣一體化宏觀審慎管理。放款人境外放款餘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放款餘額上限。計算方式如下:

境外放款餘額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 X宏觀審慎調節係數(目前爲0.6)。

境外放款餘額=∑放款人本外幣境外放款餘額+∑放款人外幣境外放款餘額 X幣種轉換因數(目前爲0.5)。

從計算方式可以看出,外幣放款需佔用1.5倍的額度,政策上更鼓勵人民幣境外放款。需注意的是,對放款人作爲擔保人或反擔保人發生內保外貸履約形成的對外債權、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履約形成的對外債權,均需納入放款人境外放款餘額管理。

三、放款資金來源及用途

放款資金來源只能是自有資金,包括自有人民幣、自有外幣及自有人民幣購匯資金,不得使用個人資金或利用自身債務融資。資金用途則不得用於以下四項:

(1)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宏觀調控相關要求;(2)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借款人經營範圍之外;(3)不得用於規避境外直接投資、證券投資等管理政策;(4)不得違反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的相關規定。

63號文要求以人民幣登記的境外放款,應以人民幣放款和收回;以外幣登記的境外放款,則應以外幣放款和收回,但外幣幣種間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配置。

四、放款登記

根據63號文規定,放款人需在與借款人簽訂境外放款協定後,在放款之前,到註冊所在地外管局辦理境外放款登記。登記所需資料如下:

(1)書面申請,內容包括境外放款資金使用計劃和還款計劃、放款人和借款人經營情況、存量境外放款情況,承諾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爲以及資金來源、用途合規且不超出放款協議約定的用途範圍等;(2)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註冊成立,以及放款人與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間接持股關係、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的證明文件;(3)境外放款協定,內容包括但放款金額、利率、期限、幣種、還本付息方式、借款用途等;(4)放款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借款人最近一期財務報告。

放款期限原則上應在六個月至五年之間,放款利率則需符合商業合理原則。已登記的境外放款金額應在二年內使用,若超過二年,則其中未匯出部分自動失效。

如境外放款協議(金額、利率、期限等)發生變更,或因放款人、借款人發生合併、分立、轉股等原因導致主體變更,放款人應至註冊所在地外管局分局申請辦理境外放款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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