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積電泄密案 主犯工程師5罪重判10年徒刑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今(27)日上午宣判臺積電2奈米、14埃米泄密案。(資料照)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今(27)日上午宣判臺積電2奈米、14埃米泄密案,依《營業秘密法》、《國家安全法》共5罪定陳力銘定應執行10年徒刑,吳秉駿定應執行3年徒刑,戈一平2年徒刑、陳韋傑6年;東京威力則科罰金1億5000萬、緩刑3年,附緩刑條件賠償1億給臺積電,5000萬繳交公庫:盧怡尹則以湮滅證據罪處10月、緩刑3年,期間需付保護管束,並支付公庫100萬。

判決指出,東京威力是臺積電在臺半導體供應商,陳力銘爲了修復一直頻出狀況的蝕刻機臺,在112年8月於臺積電公司新竹廠區外部會議室,由吳秉駿使用公務筆電開啓檔案,再由陳力銘使用手機翻拍臺積電營業秘密,意圖域外使用修復東京威力的蝕刻機臺;又在113年5月在新竹市日式串燒居酒屋,由廖姓工程師協助開啓公務電子郵件附件,再由陳力銘使用手機翻拍。

判決指出,陳力銘又爲了改善2奈米制程良率,114年2月、5月分別在吳秉駿、戈一平的住所,由吳秉駿、戈一平使用公務筆電遠端連線開啓檔案,再由陳力銘使用手機翻拍,意圖域外使用。113年5月至114年6月期間,陳力銘再找來陳韋傑,於臺積電臺南封裝測試廠區由並無登入臺積電公司資料庫權限的陳韋傑借用不知情同事帳號密碼,登入臺積電公司資料庫翻拍圖檔,再傳送給陳力銘。

判決指出,事件爆發後,盧怡尹刪除陳力銘翻拍的臺積電營業秘密圖檔,湮滅陳力銘涉案的刑事證據,但在發現刪除的電磁紀錄因不明原因回覆後,主動通報東京威力公司,由東京威力公司將此事發經過記載於書面陳報偵查機關。

合議庭審酌陳力銘爲求個人工作表現犯案,造成臺機電營業秘密可能外流的危險,並危及產業國際競爭力與國家經濟安全,但臺積電具狀表明東京威力公司屬於其半導體制造設備供應商在臺服務公司,並非競爭對手,又經調查陳力銘蒐集的營業秘密,均未泄露給東京威力與其母公司,即日商東京威力科創株式會社以外的第三方,且陳力銘充分配合且協助調查,臺積電也表明願意接受道歉,因此依《營業秘密法》2罪、《國安安全法》2罪定應執行10年徒刑,其中一罪因爲告訴乃論,經臺積電撤告而免刑。

合議庭考量吳秉駿、戈一平偵查、審判階段皆坦承犯行,符合減刑要件,審酌吳秉駿、戈一平造成臺積電2奈米制程機密可能外流而喪失競爭優勢危險,但充分配合且協助調查,對於犯罪事實釐清與加速偵查機關進行調查具有相當貢獻,並經臺積電具狀表明原諒,依《營業秘密法》、《國安安全法》各一罪定應執行3年徒刑,另依《國安安全法》處戈一平2年徒刑。

至於陳韋傑,因僅坦承擅自重製而取得臺積電公司內部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等客觀事實,否認具有域外使用的意圖,合議庭考量陳力銘任職的東京威力公司是臺積電公司蝕刻機臺設備供應商,均爲外商公司,加上陳韋傑偷拍的圖檔涉及的資訊內容等,認定陳韋傑所說不足採信,犯罪事證明確,因此依《國安安全法》重判6年徒刑。

合議庭指出,東京威力公司未能善盡監督受僱人的企業社會責任,且公司對陳力銘工作績效表現的考覈資料清楚記載「善用既有客戶資源取得有價值的資訊協助專業判斷」、「能蒐集到客戶與競業資訊,公司內部不易取得之資訊」等評語,認定東京威力公司清楚明瞭陳力銘可能利用舊識情誼而非法蒐集不易取得的臺積電內部資訊、侵害臺積電營業秘密。

合議庭考量東京威力公司承認犯罪、積極配合檢察官偵查與臺積電內部調查,盡力降低本案對於臺積電公司、半導體產業國際競爭力與國家經濟安全所生危害,並與母公司日商東京威力株式會社和臺積電公司達成和解,除同意支付和解金額外,積極檢討並建立防止措施,因此依《營業秘密法》、《國家安全法》共5罪定應執行1億5000萬罰金、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1年內向臺積電支付1億元、公庫支付5000萬。

合議庭另考量盧怡尹審理時在第二次準備程序坦承犯罪,符合自白減刑要件,經歷此次偵審程序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此依《刑法》湮滅證據罪處10月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並於判決確定之日1年內向公庫支付100萬元、參加法治教育6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