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船長獵殺43海豚判決出爐 民團嘆:野保法已無嚇阻力

屏東田姓船長爲誘捕鯊魚,於113年指揮10名船員,獵殺共計43只海豚,案件曝光後引發各界關注。(示意圖/本報系資料照)

屏東田姓船長爲誘捕鯊魚,於113年指揮10名船員,獵殺共計43只海豚,後續遭加拿大空中監測掌握後通報我國農業部,案件就此曝光並將田姓船長等人移送法辦,日前1審判決出爐,田姓船長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判2年2月有期徒刑,其餘印尼籍船員則緩起訴1年,然而此判決引發民衆不滿怒批「臺灣漁業再創國際笑話」,野保團體認爲,野保法多年未修,已無法反映當今社會環境;漁工工會也指出,此案件凸顯外籍移工淪船長違法幫兇、卻又無從申訴的強迫勞動問題。

爲野生動物而走行動聯盟理事長李宗宸表示,野保法已有相當長時間未大幅修正,因此法規中多項罰鍰金額未適時調整,那在高經濟誘因的情況下,對部分違法者來說已難以形成實質嚇阻效益,此外,相較於陸域動物,海洋生態的保育觀念在社會中仍有落差,舉例來說,大多數民衆在提到海洋保育動物時,可能也只會想到本案的鯨豚,其他的保育動物可能出現在眼前也認不出來,這也反映出臺灣在海洋生態教育與價值溝通上的不足。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提到,外籍漁工被迫執行船長違法指示的案件,其實已是時有所聞,但多數漁工都是敢怒不敢言,原因在於一旦反抗或檢舉,極可能面臨被遣返、失去工作,甚至遭到報復的風險,政府應建立安全、有效的救濟與檢舉機制,讓漁工在確保身分不被僱主或船長掌握的情況下,揭露出航時所面臨的違法行爲。

漁業署迴應,鯨豚保育相關規定早清楚載明不得獵捕、宰殺等,且遠洋漁船每年換髮許可證時,也都會將重點法規制作成宣導說明文件,並要求經營者詳讀簽名,若船方以「不知情」爲由觸法,其實多爲狡辯之詞;此外,凡觸犯重大違規案件者,也將列爲「高風險漁船」,未來每一趟作業返港時,都會實施百分之百現場檢查,嚴密監控其捕撈行爲。

漁業署補充,漁工在船隻作業時,原則上需接受船長指揮,若因服從命令而涉案,司法機關在審理時會一併納入考量,以本案爲例,涉案的外籍漁工最後都以緩起訴結案,不過,未來將同步加強對船長與漁工的教育宣導,強化對保育法規的認知與遵循,並持續檢討現行管理與通報機制,避免類似違法獵捕事件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