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不能把靈魂交給AI

▲當前各國對司法體系導入人工智慧之規範,呈現出高度趨同之基本法則:即在技術快速滲透之際,仍堅守「人類裁判中心」的制度底線。(圖/CFP)

●陳宏達/臺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人工智慧正在改變司法的工作方式,卻不應改變審判的本質。法庭可以藉助科技提升效率,卻不能讓演算法取代法官的良知、經驗與責任。

當前各國對司法體系導入人工智慧之規範,呈現出高度趨同之基本法則:即在技術快速滲透之際,仍堅守「人類裁判中心」的制度底線。

以英國司法機關、香港司法機構與印度最高法院近年發佈之AI使用指引爲例,均一致強調AI僅得作爲輔助性工具,其功能限於資料整理、法律研究或程序管理,而不得介入實體判斷或影響裁判心證之形成。

進一步觀察美國聯邦司法體系的制度發展,則可發現其規範焦點已由「使用倫理」轉向「證據法門檻」,特別是擬議中的機器生成證據規則,要求AI輸出須具備可驗證性、可解釋性及錯誤率可評估等要件,實質上將AI納入與專家證據類似之審查框架。此一發展顯示,司法AI治理正由內部操作規範,逐步外溢至訴訟程序核心。

此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提出之國際準則,則進一步將上述原則制度化爲「人類監督」、「透明性」、「可追溯性」與「比例原則」等普遍適用之規範基礎,反映出AI司法治理已逐漸形成跨國共識。

綜上可知,各國制度雖有差異,但其核心精神高度一致:AI可以強化司法效率,但不得侵蝕司法正當性;可以輔助決策,但不得取代判斷;可以生成資訊,但必須接受人類審查與法律驗證。此一趨勢,亦爲未來建構我國司法AI規範體系之重要參照。

▼各國制度雖有差異,但其核心精神高度一致:AI可以強化司法效率,但不得侵蝕司法正當性;可以輔助決策,但不得取代判斷;可以生成資訊,但必須接受人類審查與法律驗證。(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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